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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龙头产业和支柱产业。近年来,房地产业为我市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主动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积极化解我市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导市场 增强房地产市场发展信心
(一)积极鼓励和支持房产消费。通过各种方式展示常州房地产市场的特色和前景,让房产消费者看到我市房地产业的巨大潜力;加强城市形象公关活动,吸引外来居民来常投资置业;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定期发布和宣传,稳定房产消费预期;加快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房产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信心。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增人扩面工作,力争每年完成扩面6万人;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为40万元;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以及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降至20%;取消对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限制,二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首次贷款相同;开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支持外地职工来我市购房。
(三)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强化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窗口指导,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保持并相应扩大房地产贷款规模,重点支持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加大对经济适用房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的开发企业的发展。加大信贷营销力度,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在符合上级信贷综合收益率要求和收益相对覆盖风险原则下,对有效益、有市场、有信用的优质房地产企业,积极向上争取信贷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水平。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加快办理速度。
(四)切实减轻开发企业税收负担。积极贯彻企业所得税新税制;明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范围包括期间费用、营业税税金及附加;按规定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营业税;切实执行甲供材、设备扣除的建筑业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在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对因出让方原因引起实际延期交付土地的,由土地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从签订补充合同(协议)时日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放宽契税缴纳期限,对受让毛地的,在拆迁完成后、办理土地证前缴纳契税,对受让净地的,以国土部门实际交付土地的时间作为契税纳税时间。
(五)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服务。涉及房地产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相互衔接,实行部门联动,缩短审批时间,帮助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其他相关约定,加快房地产项目的运转。房地产企业投资项目审核实行一次性核准制度,在法定期限的一半时间内完成审核;预售许可审批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积极推进实施“三案同审”(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市政方案同步审批)、“三方会谈”(规划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三方沟通)制度;税务检查坚持执行“企业宁静生产日”制度,推行“阳光稽查”,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六)鼓励开发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走联合发展之路,做大做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七)积极引导房地产新闻舆论。加大房地产新闻舆论引导力度,针对涉房消费中投诉类报道要做到客观公正,既要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又要正确把握好舆论导向;要加强房地产网络信息的监管,及时掌握房地产舆情动态。
二、控制增量 调节房地产市场供应
(八)严格控制土地供应量。要十分重视土地资源在空间和时序上的科学配置,在优先保障重点工程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前提下,确保2008年下半年经营性土地供应不突破年度计划,并争取在供应总量上有所压缩。适当控制和缩减单纯依靠土地经营收益支撑的基建项目规模,减少土地的被动供应。
(九)适度提高商品房预售审批标准。对新出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多层结顶,小高层、高层工程形象进度至1/3才准予预销售;对已取得土地但未按出让合同开工的房地产项目,要求形象进度达到±0以上才准予预销售;对已取得土地且按照合同正在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另外,各楼盘售楼场所须具备开展销售的一切条件并全部公示到位才能正式开始销售。
(十)调整市场供应结构。区域结构上,从严控制存量房较为集中地区的土地供应和商品房建设;房源结构上,适度控制非住宅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建设;户型结构上,我市新批住宅项目应以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房为主,辅以适量的政策性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
三、盘活存量 消化房地产市场可供余量
(十一)积极消化存量土地。适当控制单宗土地的出让规模,缩短地块开发周期,避免出现土地闲置。对于已具备开发条件的大宗开发地块,鼓励开发企业通过合作的方式引进外来资金,加快开发;对于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鼓励企业以转让等方式寻求合作伙伴,并帮助企业办理好有关转让手续。对因政府原因使地块尚未具备全面开发条件或土地交付确有困难的,在出让双方认同的前提下,适当顺延交地时间和出让金交付时限。
(十二)积极消化存量商品房。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政府根据建设需求和住房保障的需求,综合考虑区域、户型、价格等因素,优先安排市场上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房,帮助开发企业消化存量。
四、规范管理 建立房地产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十三)统一市区土地市场。根据各辖区房地产供销情况和区域平衡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将各辖区土地供应纳入总盘子,统一编制出让计划,统一各区土地信息集中发布平台,在同一平台统一出让,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构建更加规范、统一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
(十四)统一全市房产权属登记。根据《物权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综合考虑各辖区的情况逐步开展房产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统一全市房产登记的操作规程,建立全市统一的登记簿,实现城乡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登记一体化。
(十五)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各辖区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常州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常政发[2003]268号),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市政府组织对以往的项目开展专项清理;对于在集体土地上的建设行为,各相关部门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要求,及时介入管理,做好备案。尽快制定出台征地拆迁安置房的权属登记和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房地产开发程序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房尽快办理有关权属登记,对不符合房地产开发程序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房不予权属登记。
(十六)规范商办用房、酒店式公寓的建设和销售。从严控制商办用房、酒店式公寓的建设,严格规范该类房屋的层高和建筑面积预核标准,严肃查处该类房产以住宅名义对外销售的违规行为。
(十七)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履约行为。加大政府履行合同力度,对因拆迁或周边道路、绿地建设不及时等因素影响地块开发建设和竣工交付的,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排查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规范对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开、竣工时间等履约行为的管理,维护土地交易市场的公平、有序。
(十八)规范涉房收费和商品房价格行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涉房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项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切实加强对涉房垄断行业工程价格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收费;严格监督开发企业执行商品住房价格“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
五、防范风险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九)建立健全二手房交易监管系统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2009年一季度建成并试运行二手房交易监管系统,实现二手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和二手房交易的资金监管。房管局与人民银行、银监局合作,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
(二十)强化信贷管理,提高房地产金融运行质量。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管理,各商业银行积极履行项目资金封闭管理职责;加强诚信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假按揭、假首付、假房价。
(二十一)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交流平台。每季度定期召开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各房地产管理相关部门统一交流有关数据和分析意见,由房管局综合形成我市房地产形势季度分析报告,供市委、市政府决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题交流,实现管理信息共享联动。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银企特约联系制度,定期组织各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座谈交流,实现银企的协调互动。
(二十二)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研究和应对,年内制定出台房地产市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应急职责,建立房地产市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
六、落实保障 帮助低收入家庭实现“住有所居”
(二十三)认真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按照“人为标的全覆盖,分层保障全落实,五年实施全到位”的要求,全面实施我市2007−2011年住房保障规划,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
(二十四)确保完成住房保障规划目标。用四年时间提前完成8000户的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同时积极落实廉租住房实物房源,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率;为我市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价格低、质量好、功能全、环境优”的经济适用住房;为我市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夹心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租赁房保障。
(二十五)提前完成我市老小区整治和平屋盖修缮任务。用四年时间提前完成全市所有需改造老小区的综合整治工作并转入长效管理;用四年时间提前并超额完成1000幢以上平屋盖房屋的防渗隔热修缮任务,切实改善平屋盖房屋顶层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 共 常 州 市 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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