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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简本)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1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应急预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8-09-15 公开日期:2008-09-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总则、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应急保障、预案管理和更新、责任与奖惩以及附则
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级)、大型(级)、中型(级)、小型(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级为最高级别。

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3.2  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3.3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各辖市、区政府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市、辖市(区)政府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4.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辖市(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辖市(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辖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市、辖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

4.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将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信息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市、辖市(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接到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  速报时限要求

辖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速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

4.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发生特大型(级)、大型(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中型(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小型(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灾情所在地启动县级(辖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特大型(级)、大型(级)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由省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地区的辖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市、省政府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灾情所在地政府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5.2.2  中型(级)地质灾害的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地区的辖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市政府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辖市、区政府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2.3  小型(级)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辖市、区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地区的辖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视灾情派出相应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辖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3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由启动预案的本级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公告应急响应结束,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5.4  事后恢复重建

应急响应结束后,启动预案的本级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在应急响应中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物资保障

市、辖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或与生产厂家签定供货协议,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  交通通讯保障

配置专用交通设备及通讯工具,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信息共享。

6.5  技术保障

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科学研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  预案管理和更新

7.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辖市、区政府,应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修订或更新。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需表彰的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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