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提高突发森林火灾的处置能力,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高效有序,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常州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4警钟长鸣,长备不懈。各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森林火灾事故等级
根据《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森林火灾事故分为4级,即: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I级(特别重大,红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2.2 Ⅱ级(重大,橙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
2.3 Ⅲ级(较大,黄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
2.4 Ⅳ级(一般,蓝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下。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领导机构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为常州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各辖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区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日常办事机构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
各辖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也应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重点林业镇(林场)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3.3现场处置机构
3.3.1现场扑火指挥部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成立现场扑火指挥部,负责火灾现场扑救工作的指挥调度。随着灾情的加重,现场扑火指挥部的级别也相应提高。火情发生后,当地乡镇(林场)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立即组织当地扑火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1小时内,受害森林面积为1-15公顷时,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现场扑火指挥部;3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或受害森林面积为15-100公顷,应组建市级现场扑火指挥部。
现场扑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调度、通讯保障、后勤保障运输、宣传报道、技术咨询、安全保卫、医疗救护、转移安置等小组。
4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4.1 森林火灾预防
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护林员合理安排巡护路线加强巡查,地面了望台在高火险天气全天候了望,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4.2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发布;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在市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市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3 林火监测
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4.4 信息报告和处理
一般火情,由辖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出现重要火情时,辖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4.1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辖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危及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危及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延续1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4.2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生在与邻省或省辖市行政区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危及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危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需要省或友邻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延续3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5 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火灾所在地的护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级别。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所在地灾情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处置森林火灾相应的应急预案。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5.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外省大面积火场距省界或实际控制线2公里以内,对我省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或者发生在与外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以及需要省里支援的森林火灾等情况之一,在启动本预案积极组织扑救的同时,经市政府请求或省政府提出要求时,由省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部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积极配合做好各个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5.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5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1人以上重伤;外市大面积火场距我市界或实际控制线2公里以内,对我市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或者发生在与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以及需要省里支援的森林火灾等情况之一时,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建议市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立即上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灾情情况,请求支援。
5.1.3 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3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危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四种火灾火情之一时。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建议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拟定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并及时向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5.l.4 Ⅳ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1小时内,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扑救工作,并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火灾扑救进展情况;3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迅速集中全市力量,全力开展扑救工作,并及时上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扑救进展情况;6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并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组织指挥。
5.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5.3 扑火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5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6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7 火案查处
由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林业或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5.8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森林火灾的信息。
5.9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引发森林火灾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己无必要继续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扑火前线指挥部或事故发生地护林防火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防火指挥部后,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地方政府、林业、森林防火等部门通过实地勘察的形式了解森林资源受损情况。对照地形图、小班图测算出森林资源受损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同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并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 综合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省、市、辖市(区)、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市、辖市(区)两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物资和装备。
7.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由各级财政调度安排。
7.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6 培训演练
7.6.1各级护林放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对林区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护林放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森林火灾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中,由于迟报、虚报瞒报、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8.2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