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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12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应急预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8-09-18 公开日期:2008-09-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总则、事故分级、组织体系、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后期处理、保障措施、奖惩以及附则
常州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

依法规范全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事故以上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具体分级标准见2事故分级)。

 

2超出辖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辖市(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3)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置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救援应坚持依靠科学的原则,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公众的作用。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减少和消除危害后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辖市(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的职责。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坚持企业自救原则,事故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辖市(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按规定立即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政府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有关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可由政府或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2  事故分级

依据《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事件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Ⅱ、较大(Ⅲ、一般(Ⅳ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2  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3  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4  一般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常州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3.1  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安委会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办事机构

安委会聘请的有关专家组即是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其成员主要是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平时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决策咨询紧急状态时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现场指挥部

工矿企业发生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专业应急小组。

3.3  辖市(区)政府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建立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为有效预防工矿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推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督实行政府加强领导、属地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

日常监测信息由企业负责管理重大监测信息上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安委会办公室。

有关部门和各政府应当及时将掌握的工矿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情况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政府和安委会。

4.2  预警级别

根据《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 

4.3  预警预防行动

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工矿企业发生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当地公安110报警同时报辖市(区)政府和安委会。

辖市(区)政府和安委会接报后立即报告政府和安委会,较大级或以上事故,市政府应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发展趋势、次生和衍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同时按规定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事态变化信息上报

5.2  分级响应

5.2.1  II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市政府迅速启动III级响应,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市安委会)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省政府(省安委会),请求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5.2.2  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III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市政府立即启动III级响应,积极进行抢救,并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和省安委会。

5.2.4  Ⅳ级响应

发生般(IV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所在辖市、区政府启动相应预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

5.3  指挥协调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根据现场情况和上级领导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接受指挥心的指挥。

3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4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5协调与周边城市和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6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4  信息资源采集

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原因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发生可能对环境和气象的影响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5.5  紧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做出决策,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对可能恶化的险情,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对跨辖市(区)、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上级相关部门请求进行协调和确认。

5.6  医疗卫生救助

和事发地的辖(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状况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5.7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5.8  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和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5.9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的可能性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5.10  信息发布

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发布。

5.11  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辖市(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工矿企业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消除、生态恢复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事故调查

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6.3  保险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6.4  总结评估

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吸取此次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7  保障措施

7.1  装备保障

各地、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同时要掌握本专业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7.2  队伍保障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级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7.3  基础设施及信息保障

构筑信息通讯平台、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7.4  物资与运输保障

根据救援需要,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

7.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烧伤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7.6  资金保障

工矿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与监控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全市工矿企业生产全事故应急处置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7.7  社会力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场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7.8  教育、培训和演习

辖市(区)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工矿企业重大危险源周边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矿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习,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

各辖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工矿企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督促有关工矿企业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8  奖惩

8.1  奖励

对在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指挥机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辖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工矿企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所属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单位制定各自预案,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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