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积极应对水上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结合常州市辖区水域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常州市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水上事故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包括长江常州段水域以及常州市辖区内河、湖泊水域。
1.3.2 参与水上事故险情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4.1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市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力量,实施应急反应行动。
统一指挥:对水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使各方应急力量协调行动,保证应急反应行动取得最佳效果。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
1.4.2 社会参与,团结协作,资源共享
社会参与: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综合优势,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机制。
团结协作:参与救助的各方力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日常资源,广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1.4.3 平战结合,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平战结合:加强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强化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做好预警和预防工作,减少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性;一旦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有效进行处置,减少损失。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关爱生命,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科学决策:发挥先进科技手段和专家的作用,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专家意见,确保应急指挥的科学性、权威性。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常州市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是常州市水上搜救应急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常州市水上搜救工作重要事宜,组织领导常州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水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各方救助力量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2.3 应急指挥机构
2.3.1总指挥
根据险情级别,总指挥由搜救中心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总体指挥。
2.3.2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由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按照总指挥指令承担现场组织、协调工作。
2.4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水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5 救助力量
水上应急搜救力量由成员单位救助力量、社会救助力量和其它救助力量构成。应急救助力量包括船舶、车辆、人民和物资等。
3 预警预防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预警信息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并通过发布预警信息告知相关单位、人员,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发生。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可能引起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者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3.2 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预案预警信息风险等级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风险信息、重大风险信息、较大风险信息和一般风险信息,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2.1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红色)
下列信息属于特别重大风险信息:
(1)热带气旋等气象在24小时内造成常州水上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3.2.2 重大风险信息(橙色)
下列信息属于重大风险信息:
(1)热带气旋等气象在48小时内造成常州水上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3.2.3 较大风险信息(黄色)
下列信息属于较大风险信息:
(1)热带气旋等气象造成常州水上风力6-7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3.2.4 一般风险信息(蓝色)
下列信息属于一般风险信息:
(1)常州水域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的信息。
3.3 预警预防措施
市气象、国土、水利和地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和搜救中心办公室发布气象、地质、水文和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从事水上活动的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在预警来临前,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预警和预防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3.4 预警预防评估
搜救中心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预警和预防工作的评估,并书面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
4 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员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险情、重大险情、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
4.1 特别重大险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30人及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含水上保安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者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及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5)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者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2 重大险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10及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及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含水上保安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3 较大险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含水上保安事件)。
(3)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4 一般险情(IV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险情: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险情接收
搜救中心值班监控员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详细了解并按《水上险情报告表》的内容进行登记。险情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救助需求。
5.2 信息核实与处理
5.2.1 搜救中心值班监控员应当立即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5.2.2 根据接收和核实的险情信息,搜救中心值班室应当确定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是否位于常州市水域内。
与报警人、当事船舶、船东、船舶代理等保持联系,进一步跟踪、收集有关信息和了解最新情况。
5.3 险情信息报告
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向上报告,并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4 先期处置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经核实,事发地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达到IV级及以上险情等级的,由市搜救中心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涉及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5 响应行动
5.5.1 Ⅰ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达到特别重大险情信息等级,需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行动:
(1)搜救中心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请求启动《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2)搜救中心按照有关要求,按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指令开展现场救助工作。
5.5.2 Ⅱ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达到重大险情信息等级的,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行动:
(1)搜救中心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请求启动《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2)搜救中心按照有关要求,按省水上搜救中心指令开展救助工作。
5.5.3 Ⅲ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达到一般或者较大险情等级的,启动Ⅲ级响应行动:
(1)搜救中心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行动。
(2)搜救中心承担指挥工作,调集救助力量展开救助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水上搜救中心给予指导。
5.6 应急反应行动
5.6.1 搜救中心办公室的行动
在险情确认后,搜救中心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并采取下列行动:
(1)根据总指挥指令,按照应急分预案规定程序,下达搜救任务。
(2)调集救助力量。
(3)通知有关部门参与救援。
(4)必要时,制定人员疏散转移计划,通知公安部门维护现场治安。
(5)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完成其他任务。
5.6.2 总指挥的行动
险情确认后,总指挥应当采取下列行动:
(1)按照确定的险情等级,全面组织实施响应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反应行动方案,并根据险情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2)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险情评估,包括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3)根据险情的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调整险情等级,并根据险情等级,相应调整应急反应行动指挥的级别。
(4)指定现场指挥。
(5)负责应急反应行动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必要时组织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5.6.3现场指挥的行动
现场指挥到达现场后,应当采取下列行动:
(1)执行总指挥下达的指令,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2)根据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者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3)制定现场具体救助方案,报总指挥同意后实施,必要时可先行组织实施。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应急反应小组进行救助。
(5)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当确保其安全。
(6)迅速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7)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方式,保持与总指挥或者搜救中心办公室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8)指定专人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
(9)如出现污染情况,应当组织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确认。
(10)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者减少救助力量的建议,对总指挥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参考意见或者建议,以及对结束或者继续搜救行动提出建议。
(11)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现场的善后处置。
5.7 应急反应行动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建议,市政府决定应急结束,总指挥宣布终止应急反应行动:
(1)险情解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2)所有可能区域均已彻底搜寻,进一步搜寻不再有效。
(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者紧急情况已不存在。
应急反应行动终止后,现场指挥应当通知所有参与行动的救助力量结束应急反应行动,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损失情况、水域污染情况等。
5.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水上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搜救中心应当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参与化学品或者放射性物质应急反应行动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应当登记;离开现场的,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参与应急反应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搜救中心应当请求省水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9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搜救中心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
搜救中心应当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
在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通报辖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指挥,对遇险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0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