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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改进公益性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14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办(2008)2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8-10-28 公开日期:2008-10-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改进我市公益性广告管理工作:加强公益性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公益性广告审批管理;推行公益性广告统建统宣;开展公益性广告专项清理
关于改进公益性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办(2008)22号

各辖区委,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公益性广告是城市形象的展现,加强公益性广告管理是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现就改进我市公益性广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益性广告设置管理
  1. 坚持公益性质。公益性广告必须坚持围绕中心工作,展现城市形象,服务公益事业,不得擅自转换公益性广告性质,借公益性广告名义设置商业广告。
  2. 规范设置管理。利用市政公共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公益性广告的,应符合户外广告专业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城市景观和人民群众利益。
  二、规范公益性广告审批管理
  由市城管局负责对我市公益性广告设置审批实行扎口管理,并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广告的审批流程,加强日常执法监督。
  1. 统一归口管理。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公益性广告的内容审定,市规划局负责公益性广告设置前的规划认定,市城管局负责公益性广告的设置许可并颁发公益性广告设置许可证。
  2. 规范审批程序。各单位需要进行公益性广告宣传的,经市委宣传部对宣传内容审定后,向市城管局提出设置申请,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局进行审查,符合设置要求的,由市城管局向申请设置单位颁发公益性广告设置许可证。
  三、推行公益性广告统建统宣
  为配合全市重大活动,以及各部门、各条线重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我市公益性广告宣传的水平与效果,由市城管局负责,结合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集中建设一批电子显示屏、电子三翻屏等形式的公益性广告设施,优先满足我市重点公益性广告宣传工作的需要。市公安、财政、建设、规划、园林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公益性广告设施的建设工作。
  四、开展公益性广告专项清理
  针对市区现有公益性广告设施中存在的多头设置、违规设置、性质转换、内容混杂等突出问题,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到今年年底,在市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公益性广告的专项清理工作。
  1. 开展自查自纠。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各辖区、各部门组织对各自设置的公益性广告进行自查自纠。凡未经批准设置的原则上应予自行拆除;虽经批准但已改变公益性宣传性质的,应予恢复公益性质或自行拆除。自查自纠工作于11月底完成。
  2. 组织技术审定。市城管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局对经各辖区、各部门自查自纠后的公益性广告,按照户外广告专业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技术审定,符合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拆除。此项工作于年内完成。
  3. 严格执法监督。由市城管局负责对市区公益性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公益性广告或者借公益性广告名义设置商业广告的,依法予以处理。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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