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全面实现我市“十一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目标,强化政府和企业节能责任,扎实有效推进我市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43号)的精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辖市、区政府
(二)重点耗能企业
1. 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考核的本市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
2. 列入我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考核的本市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3. 列入我市目标管理考核的其他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各辖市、区政府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内容包括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50分)。各辖市、区单位GDP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指标值以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经贸委、发改委联合公布的年度通报为准。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评价考核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工作完成情况计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1。
(二)评价考核程序
各辖市、区在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指标情况经市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主管部门。市政府委托市节能主管部门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辖市、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研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调研报告,市节能主管部门完成对各辖市、区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结果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①超额完成,95分以上(含95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或超过计划目标值;②完成,75分以上(含75分)至95分以下且否决性指标达到或超过计划目标值;③基本完成,60分以上(含60分)至75分以下且否决性指标达到或超过计划目标值;④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计划目标值。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辖市、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限期整改。
(四)奖惩措施
各辖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市节能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辖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等次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次为未完成的地区,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
对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工作按照省节能主管部门的部署实施,具体考核事项按照国家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评价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1. 评价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2。
2. 评价考核程序
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关于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送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送所在辖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在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底前提交省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节能主管部门。省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于每年5月份完成对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省政府和国家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进行公告。
3. 评价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①超额完成,95分以上(含95分);②完成,75分以上(含75分)至95分以下;③基本完成,60分以上(含60分)至75分以下;④未完成,60分以下。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次。
4. 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企业,国家节能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国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政府,限期整改。
(二)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对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按照省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1. 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50分)。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企业根据省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分解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3。
2. 评价考核程序
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按省规定由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关于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送所在辖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辖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底前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同时抄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并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当年5月份完成对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市政府和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进行公告。
3. 评价考核结果
评价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①超额完成,95分以上(含95分)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②完成,75分以上(含75分)至95分以下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③基本完成,60分以上(含60分)至75分以下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④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节能主管部门作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4. 奖惩措施
省节能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市有关部门和辖市、区政府在有关政策方面加大对该企业的扶持力度。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并对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和有关政策扶持上实行“一票否决”。
(三)市重点耗能企业
1. 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内容按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分五类,总分为100分,其中: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4。
2. 评价考核程序
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工作由各辖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关于上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送所在辖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核,辖市、区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统计等部门组织评估考核组,对企业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计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于当年3月底前完成全部企业评价考核工作并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市节能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3. 评价考核结果
评价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①超额完成,95分以上(含95分)且否决性指标完成;②完成,75分以上(含75分)至95分以下且否决性指标完成;③基本完成,60分以上(含60分)至75分以下且否决性指标完成;④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完成。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应在报备后一个月内向市节能主管部门作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4. 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或完成等次的企业,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专家进行评审,评选出其中优胜企业为“常州市节能型企业”。被授予“常州市节能型企业”称号的市重点耗能企业,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其节能降耗的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并在相关政策上优先扶持。
对未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和已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但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由市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列为重点节能监测对象。对有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将通过媒体曝光,在相关政策方面实行制约。对有违法违规以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表:1. 各辖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 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3. 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4. 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