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授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常州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目录》明确的项目和标准及部门预算相关政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既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设备配备规定和标准,又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市场调查,力求做到全面、完整、准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对年初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超预算的采购项目,不予采购。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项目的,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凡属通用采购项目之外的,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统称为特殊采购目录,由采购人委托具有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常州市招投标代理中心)或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下通称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凡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常州市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常财购〔2006〕6号)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采购人有组织采购能力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没有实行协议供货的,单位可自行采购。
四、采购单位要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扎口部门,落实责任人员,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需求、预算、计划、实施、合同、验收、监督等环节明确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规定,防止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行为的发生。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优先考虑节能绿色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产品的绿色环保、节能、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要求及优惠幅度,在评审标准和方法中充分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政策导向作用。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履行必要的报核手续。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目录中,省有特别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
(二)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报经常州市财政局审核批准,且采购业务信息须在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常财购〔2004〕7号)。
(三)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货物的政府采购,按照常财购〔2007〕4号文件执行。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计算按以下方法掌握:
1.全部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以预算额为标准。
2.配套资金采购项目和多渠道筹资的采购项目,其中凡含有财政性资金的,以采购项目总投资为标准。
3.重复采购项目以年度内本单位的采购总量为标准。
4.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五)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人应当按照第三条的要求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年度中,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七、本采购目录及有关标准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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