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布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以一定方式,通过一定载体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做到:
(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三)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六条 审计机关公布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应当事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经指令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审计的有关部门同意;公布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审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和市审计机关委托辖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各辖市、区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审计项目,由各辖市、区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逐步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四)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
(五)有关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结果。
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布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情况或说明。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布;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布;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布。
具体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布方式,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纸质形式;
(二)政府门户网站或审计机关网站;
(三)本地新闻媒体;
(四)举办新闻发布会。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上述一种形式,也可以同时采用几种形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布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布,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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