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综合治税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我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责任感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不断强化依法征管,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有力地保障了地方财政支出,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由于地方税收税种多、涉及面广,税务机关受到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对一些零散、隐蔽的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因此,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将有助于解决涉税信息传递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地方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是各级税务机关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地方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下,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构建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这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税收环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对于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立足实际,主动积极地参与综合治税工作,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共享和税收代征、协助控管等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措施
(一)明确监督控管责任,实现部门协作联动
实施税收源头控管有利于节约办税成本,减少税源流失,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1.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限制应税收费项目使用财政票据。对国家和省规定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应按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2.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将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并将查实的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等信息及时移送税务部门。
3.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依法应提供的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人民银行应协调各商业银行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的账户提供便利。
5.公安部门应积极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办结涉税案件。对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信息等提供协助。
6.监察部门应将各级领导班子及其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7.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进行债权申报。
8.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源控管及税收稽查等方面的工作协作,完善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全面开展涉税信息交换工作。
9.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对取得的收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健全综合治税体系
要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涉税信息向税务机关传递。
1.财政部门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事业单位名单提供相关拨款信息。工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的需求定期提供工商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国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兼并、转让、划转、重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企业搬迁、企业破产等信息。
2.文化、体育部门于各种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活动或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的2个工作日前,提供活动内容及人员等有关信息。
3.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前10日内,提供有关信息。
4.在每月终了后20日内,质监部门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赋码信息。统计部门提供工业生产、工业效益、固定资产投资、批发零售贸易业及物价指数综合信息,按季提供地区生产总值、劳动工资综合信息,定期提供全省各市地区生产总值、工业经济效益、批发零售贸易业、物价指数信息。物价部门提供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调整信息。规划部门提供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等信息。建设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项目备案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供电部门提供工商企业用户的明细用电信息。
5.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等信息。经贸部门提供年度重点工业项目总体情况等信息。外经贸部门提供外国企业向本市企业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外籍个人向本市企业转让专利权或使用权等信息,提供在境外设立、变更及注销企业的信息。科技部门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信息,提供每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核)名单,提供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具体备案信息,提供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单位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和土地转(出)让、土地划拨、土地收回等信息。房管部门提供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发放、房产租赁登记备案等信息。交通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提供交通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等信息。水利、园林部门提供水利建设、园林绿化项目立项、审批及建设情况等信息。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残疾人证》发放等信息。
6.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教育部门提供新成立的有关办学机构审批信息。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变更等信息。
7.在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编制部门提供所登记管理的新设立、变更、注销的事业单位信息。
8.信息产业部门于每批次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结束后20日内提供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名单,年审后20日内提供软件企业年审信息。
9.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公安部门提供境外人员入境居留、就业信息。提供办理经济案件中的有关涉税信息。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停车场审批等信息。
10.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和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信息,在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登记信息。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在年检后20日内提供年检信息。
11.其他涉及地方税收征管保障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三)完善委托代征制度,源头控管零散税收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1.拥有并使用船舶的纳税人、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海事、交通等部门代征。
2.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代征。
3.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商业性体育比赛及商业性演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民政、体育、文化等部门代征。
4.个体工商户税收和房屋租赁、家庭装修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物业管理等单位代征。
5.对提供大型建筑业劳务等外地纳税人应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收,可以委托交通、建设等部门代征。
6.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为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地税局、国税局和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联系协调,组织日常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各辖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地方税收征管保障组织,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税务机关要明确对外协调和专门负责从事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传递、反馈等涉税信息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同志负责联系协调;各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义、做法和成效,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依法推进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十分重要并需长期努力的工作,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共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共同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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