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基层民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体制、强化社区自治功能、维护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工作的若干意见》(常发〔2006〕1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试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相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准入、依法进入的原则。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市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凡拟将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等项目交给社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政策明确规定应由基层自治组织承担的以外,均实行准入制度。
坚持分级准入、规范进入的原则。对进入社区的项目,市、辖市、区都要建立准入制度,规范进入程序。
坚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的原则。各部门经审核同意进入社区的项目,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限和拨付的经费。
二、准入要求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政策有明确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在社区设立与其垂直对应的组织机构、专职队伍。确需设立的,应登记或备案为社区民间组织,且不得要求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担任该组织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指导相应的社区民间组织开展活动。
(二)各部门工作任务需进入社区的,应明确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具体承接组织之间的关系和职责。工作进社区时,原则上不得要求社区居委会建立纸质台账,对开展工作或活动的过程与效果需要记录的,应逐步利用常州市社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台账,并尽可能精简台账内容,每个部门设立的电子台账一般不超过一份。
(三)社区办公服务场所门口只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两块牌子,并悬挂“江苏社区”标识。对相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挂牌的,必须经过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部门制作统一模式的牌子,集中挂在室内指定位置。各社区室内上墙制度应进行清理,对不切实际、多余、过时的要取消,重复的要进行合并。
三、准入程序
(一)申请。各部门进入社区的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事先必须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交《常州市部门工作进社区准入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准入实行集中办理,原则上一年办理两次(每年1月和7月)。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临时项目进社区的,采取即时审核的办法,但须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二)审核。在市、辖市、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内容、依据等进行审核,并统一进行登记,对外公布。
(三)进入。街道(镇)、社区对民政部门登记公布的准入项目,接纳任务和机构。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进入社区的项目,街道(镇)、社区有权拒绝接纳。
(四)监督。对未按审核要求操作的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对该准入项目予以撤销。各部门进入社区的工作应自觉接受社区评议,实行一年一评议。评议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吸收社区党员、居民代表、社区各类组织代表参加,重点评议部门工作进社区后的作用、效果、工作作风、经费落实和群众认可情况。对社区群众满意率普遍低于60%的准入项目,将予以撤销。
四、保障措施
(一)由民政部门牵头对社区现有的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考核评比活动等相关项目,开展一次集中清理并及时予以公布,集中清理工作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自公布之日起,各部门进入社区的工作均实行准入制度。
(二)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实行费随事转,社区居委会财务核算管理工作在权属不变的基础上,实行居账街道(镇)管、代理记账、独立核算制度。并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三)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进入社区信息系统除保密法另有规定外均实行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现有的覆盖城乡所有社区的网络平台资源,开发满足各部门进社区工作需要的应用软件,尽快实现台账电子化。
(四)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准入制度的检查,把执行情况纳入效能监察和行风评议的范围,重点进行督查解决;机关党工委要结合评议机关活动,把准入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评议的内容;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准入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附件:常州市部门工作进社区准入申请表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10日
附件
常州市部门工作进社区准入申请表
总第 号
申
请
准
入
情
况
︵
详
细
资
料
附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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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全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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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准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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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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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社区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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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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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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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进驻或拟进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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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市民政局 周伟 电话:0519-85681596 2009年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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