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安委办制定的《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
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2008年市政府在金坛、溧阳和新北区确认设立了5个化工集中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不设化工集中区,武进区化工集中区的设立待进一步认证),这些化工集中区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易燃易爆企业集中设立,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切实提高化工集中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苏政办发〔2009〕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
各辖市、区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和解决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化工集中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消防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列入政府检查考评的内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调配合,确保化工集中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和顺利实施。
二、抓紧编制(完善)化工集中区消防规划
市政府已确认设立的化工集中区,有关辖市、区政府要请有化工消防设计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消防规划,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武进区在今后规划、申请设立化工集中区时,要对化工集中区的设计布局进行充分的系统论证,编制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划,规划、消防、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消防规划的论证或编制工作。同时,各辖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化工集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三、加快建设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
各辖市、区要加大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的建设力度,加快建设进度。尚未建成专门消防站的,属于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的化工集中区,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建站任务;其余化工集中区,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建站任务。消防站建设等级应符合化工集中区消防规划要求和消防站建设国家标准。对已经建成消防站的化工集中区,要依据建设标准,进一步完善消防装备和器材。各辖市、区要结合实际,组建公安现役、政府专职和企业专职等多种形式的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队伍,重点发展建制完整、管理规范、战斗力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重点推广企业联合建队和政府牵头、受益企业出资、消防统一管理的政府专职队两种企业建队模式。要针对化工火灾扑救和事故救援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活动,不断提高灭火和事故处置能力。
四、切实落实化工集中区内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化工集中区内的所有企业要切实履行其消防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义务,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加大消防安全技术、设施和人员培训方面的投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组织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能最大限度地防止火灾事故蔓延扩大及次生事故的发生。
五、组织开展化工集中区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各辖市、区要加强化工集中区新建化工项目消防行政许可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准入审核。各级公安消防、投资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加强信息互通,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大化工集中区现有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力度,全面梳理整治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防安全隐患。对已经挂牌关闭或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严重缺乏消防设施等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关停。要督促指导企业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大消防安全技术、设施和人员培训方面的投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组织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能最大限度在防止火灾事故蔓延扩大及次生事故的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