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行的通告
索 引 号:014109429/2009-0017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9〕16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9-11-18 公开日期:2009-11-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高污染汽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有关事项
市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行的通告
常政发〔2009〕169号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汽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
  二、限制通行时间。自2009年12月1日起,每日8:00至18:30。
  三、限制通行区域和道路。
  1.长江中路以东,龙城大道以南,丽华北路、青龙西路以西,中吴大道以北;通江中路以东,太湖东路以南,天目山路以西,龙城大道以北;衡山路以东,汉江路以南,通江中路以西,河海中路以北范围内道路。
  2.中吴大道(丽华北路至长江中路),通江中路(龙城大道至黄河东路),汉江路(通江中路至衡山路)。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制定。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