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辖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辖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辖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确保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辖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国务院批准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规划相关指标、各辖市、区易地调剂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指标调整等实际情况,确定各辖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辖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三、按照省政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要求,市人民政府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从2010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辖市、区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是:
(一)辖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辖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辖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必须做到图、表、册和实地一致,并做到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牌)健全。
(四)辖市、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分等定级、耕地培肥、技术应用推广、耕地质量监测、调查与评价不得低于市耕地质量建设考核体系。
(五)加大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的投入,辖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必须从可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用于提高耕地质量和基本农田建设及管护。
(六)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均达到100%,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检查考核采取自查、抽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会同农林、统计等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辖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农林、统计、监察等部门,对各辖市、区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五、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辖市、区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耕地质量状况、经批准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目标考核依据。
六、市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日常监管工作以及对辖市、区人民政府耕地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数据以及经批准异地补充耕地数据;农林部门负责土地分等定级、耕地培肥、技术应用推广、耕地质量监测以及耕地质量考核体系的建立;财政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统计部门负责对各地上报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的审核。
七、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12月31日前,将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报市国土资源局、农林局和统计局,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巡查等方法,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并会同市农林局和统计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八、市人民政府对各辖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奖励,并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改期内,暂停该辖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辖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辖市、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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