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机关公文处理中同时制作解读文本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0-0003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0〕2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0-02-17 公开日期:2010-02-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获取、理解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决定在行政机关公文处理中同时制作解读文本。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机关公文处理中同时制作解读文本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2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获取、理解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决定在行政机关公文处理中同时制作解读文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均需制作解读文本。
  二、制作原则
  各行政机关制作的解读文本必须与所发布文件同步公开,并做到及时、准确,有针对性。解读文本要准确阐释文件所反映的内容,对于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文件,应当把解读文本做透、做细,使其通俗易懂。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解读文本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在注重解读文本公开性的同时,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解读文本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发布的解读文本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文本样式
  解读文本应当选择合适的文本样式,鼓励制作单位根据工作需求进行创新。常用的有以下五种样式:
  1.归纳重点:将文件的重点进行归纳,并配备相应的文字说明;
  2.描述关键:在文件内容中提取关键字,按照关键字进行逐一说明;
  3.新旧对比:与相关的既往文件进行对比,突出文件的不同点并进行相应说明;
  4.一问一答:按照设定问题及其答案的方式进行解读,要求问题罗列尽量全面细致,答案提供力求完整明晰;
  5.资料汇编:将与该文件相关或相近的信息进行整合,形成汇编。
  四、制作流程
  (一)政府文件解读文本的制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凡需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转发、印发的各种文件,必须按规定程序流转报批。涉及本通知规定的文件,应当同时制作和报送解读文本。解读文本应当在文件起草完成后,由起草部门负责制作;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制作;和党委部门联合起草的,由政府起草或牵头部门负责制作。解读文本的制作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1.政府普通文件解读文本的制作流程
  (1)起草。解读文本由制作部门起草、审核、成稿后,呈报本级政府办公室;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呈报。
  (2)审核。政府办公室文电处(科)负责公文流转,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处(科)室及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逐级负责对解读文本进行审核。
  (3)审定。以政府名义发文的应当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还应当呈政府领导圈阅;以党委和政府或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的,由政府或政府办公室领导审定后,送党委或党委办公室领导签发。
  (4)发布。解读文本经领导审定后,制作部门应当按规定选择一种或几种适合的载体进行公开发布;相关发布部门应当对文本的发布内容、方式、范围等进行审核把关。
  2.政府规范性文件解读文本的制作流程
  (1)起草。解读文本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制作。在制作过程中,该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参与并审核把关,解读文本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2)审核。制作部门在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报告、草案文稿、起草说明等材料时,应当一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文本。政府法制部门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文稿进行审核和协调会签过程中,应当同时对解读文本进行审核。
  (3)审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文本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府领导签发。如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按上述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4)发布。政府办公室在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解读文本,制作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载体上发布,相关发布部门应当对文本的发布内容、方式、范围等进行审核把关。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文件解读文本的制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部门文件解读文本的制作
  政府工作部门文件解读文本的制作,由本部门经办机构负责,经本部门文秘机构审核;涉及法律问题的,还应当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审核的解读文本,按规定程序呈本部门有关领导审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文本,应当和所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并经本部门负责人会议审定;联合发文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载体公开发布。
  五、公开要求
  解读文本应当与所发布文件同时公开。政府文件的解读文本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部门文件的解读文本应当在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需要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应当与本级政府新闻主管部门联系;需要通过政府公报发布的,应当与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联系。
  六、考核评估
  对解读文本制作工作的考核,由政府办公室会同政府法制办等部门采用工作点评和计分制等方式进行,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行政和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等工作考评体系。
  二○一○年二月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