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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0-0005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0〕5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0-04-06 公开日期:2010-04-07 废止日期:2012-12-10
内容概述:常州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实施步骤、职责分工、保障措施(注:2012年12月10日废止)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政发〔2010〕5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常州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全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完善治超长效管理,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开展,有效保护公路建设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有效控制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装载源头和上路行驶,确保全市车辆超限率低于5%。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严禁非法和违规生产车辆的销售和登记上牌,禁止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车辆非法上路行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逐步建立起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1日至415日)

  1.召开全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提高认识,全面部署,明确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辖市(区)政府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了解剖析重点地区、路段超限超载成因,找准源头,提出针对性措施,细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2.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宣传活动。围绕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的标准与措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各类宣传载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活动,使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府的整治措施众所周知,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促使车主和驾驶人员自觉停止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3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引导各货物运输场站、港口等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自觉落实有关规定,停止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和轴荷装运、配载货物以及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源头治理阶段(416日至531日)

  1.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经信部门,组织对货源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整治并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装配载行为,并建立重点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巡查制度,有条件的逐步建立派驻制度,监管和检查运输装载行为。

  2.公安机关牵头,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路面行驶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对拼装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并予以警告或罚款。

  3.工商部门会同经信、质监等部门,对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检查;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的企业,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三)路面治理阶段(51日至1031日)

  1.明确重点,联合执法。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现有的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组建若干流动检查组,实行24小时联合执法。灵活确定执法时间、执法路段,确保执法频率和执法效果。对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超限超载严重的区段,要针对实际情况,实行邻近区域联动治超执法。

  2.对照标准,严格执法。在国家新的治超认定标准出台前,继续执行《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确定的车辆(含变型拖拉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超限或超载3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两次以上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以及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车辆非法上路行驶等行为,应当依法严管重罚。

  (四)总结巩固阶段(111日至1231日)

  1.将专项整治转为日常治理,按照职责分工持续开展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召开会议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2.继续强化经济调节措施,抓好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加大对公路货运车辆经济调节力度。鼓励运输企业进行运力结构调整,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继续执行对10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区分不同类型给予通行费优惠的政策,切实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

  3.按照全省公路治超检测站点统一布局规划,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网络建设,改进治超手段,配备先进设施设备,逐步完成不停车检测和自动报警拦截系统建设。

  四、职责分工

  (一)辖(市)区政府职责

  辖市(区)政府为所辖区域治超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要求,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的治超工作机制,切实将治超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推进本辖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开展。

  (二)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负责公路固定治超检测站点建设,牵头开展路面执法联合行动,对超过车辆轴荷装运货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货源企业运输装载行为进行检查、监管,依法整治并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装配载行为;负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行为以及货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查处。

  (三)公安机关职责

  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严禁非法和违规生产的车辆登记上牌;开展专项整治,严禁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上路行驶,对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车辆驾驶人员源头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依法记分扣分;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四)农机部门职责

  负责农用车辆(变型拖拉机)登记管理,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变型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信息。

  (五)质监部门职责

  负责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生产或改装车辆企业及产品;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实施计量检定。

  (六)监察部门职责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对未按规定履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管理职责的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发改、经信、物价、法制、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超限超载车辆治理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充实领导力量。调整和充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由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辖市(区)政府应当相应调整和充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辖区治超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加大治超力度,保证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实行信息通报。专项整治期间,每阶段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研究解决整治过程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每周召开一次办公室成员会议,交流工作经验,查找整治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各有关单位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三)严格规范执法。在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中,特别是在采取扣留车辆等强制措施时,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文书开展执法,使治超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维护社会稳定。在加大治超执法力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执法过程中,既要讲究原则,又要灵活运用、稳步推进,切实把维稳责任和治超工作职责一并部署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和人员,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

  (五)落实责任追究。强化治理履职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依照治理工作目标和职责,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实施过错责任倒查,对未按规定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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