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四日
常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三)加强反价格垄断基础工作,为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反价格垄断提供基础服务。
(四)加强成本调查监审,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
(五)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草拟全市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编制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改革方案,并处理好相关连锁反应;负责组织价格听证,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辖市、区价格管理工作。
(二)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价格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等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价格干预措施的贯彻落实等工作。
(三)依法管理重要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公益性服务价格,制定市管价格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具体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
(四)按规定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省规定权限参与管理收费项目,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参与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五)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进明码标价,开展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测定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配合省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反价格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经营者和行业组织价格自律。
(六)依法组织、指导本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负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与查处;承担本市价格信访工作;开展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协调处理价格争议。
(七)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负责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的监审。
(八)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九)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价格鉴证师注册的报审工作,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机要、督办及行政后勤工作;承担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管理、监督局机关和直属行政机构财务和资产。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全市价格调控,拟定年度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组织落实价格调控措施;负责价格应急、价格临时干预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重要价格政策调研、综合文稿、政务信息、价格宣传工作;负责价格法制工作和普法工作;起草或审核全局性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价格听证;督查全市价格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全市价格综合工作。
(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行政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调配、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职称评聘、人事档案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系统各类创建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四)工农产品价格处
承担国家、省工农产品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市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工作;参与重要农副产品储备吞吐的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工农产品价格争议;负责城乡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管理指导工作;指导全市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工作。
(五)服务价格处(房地产价格处)
承担国家、省服务和房地产价格政策与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研究服务和房地产价格法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价格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服务和房地产价格与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价格争议;指导全市服务和房地产价格工作。
(六)收费管理处
承担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年检及收费统计;参与收费清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收费争议;指导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七)医药价格处
承担医药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和部分药品批发、零售价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卫生监督防疫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服务等收费;研究市管医疗服务、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价格政策;协调处理医药价格争议,指导全市医药价格工作。
(八)行政服务处
根据政府定价目录,负责本市管理价格审批项目的受理、审核、签批等工作;根据管理权限规定,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项目的受理、审核、签批、制证、发放工作;指导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资质认定工作和价格鉴证师注册的报审工作;负责培训收费审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备案管理;负责价费政策宣传辅导、意见收集、办理反馈等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直属行政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市物价局设置2个直属行政机构,其中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为副处级建制,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为正科级建制。
(一)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市价格举报中心)
拟订价格行政执法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对价格违法行为、乱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规范和监管市场价格行为,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测定本市范围内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配合省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反价格垄断工作;受理、调查、处理价格投诉举报;组织开展社会价格监督活动,指导价格的社会监督、公共服务、信用建设工作;指导全市价格检查工作。
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内设综合科、审理科、举报受理科、举报检查科、工农产品价格检查科、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科、服务价格检查科、市场价格检查科,均为副科级建制。
(二)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承担国家和省赋予的价格成本调查任务;组织实施有关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负责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监审和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工作;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制定经济和价格政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专项调查及成本监审任务;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成本信息;指导全市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
五、人员编制(略)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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