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总量平衡和规划控制职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起草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技术标准,指导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二)承担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意见建议,参与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规划,参与拟订并实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措
施。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上报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地质环境规划等其他涉及国土资源的专项规划、计划,合理分配和监督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指导和审核辖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他涉及国土资源的专项规划。
(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政策法规,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加强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草案,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辖市、区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具体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制定和修改全市地籍、测绘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分等定级等工作;负责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拟订全市测绘事业和市级基础测绘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指导专业测绘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市场。
(六)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对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情况监测,实施地价监管。规范和监管全市土地市场和国土资源相关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并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的节奏和总量,监督检查最严格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执行情况;负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转让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和参与各类建设用地项目的预审;指导镇、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更新,负责土地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培育矿业权市场;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管理;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制定地质勘查计划;管理地勘成果。
(八)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九)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评估、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遗迹。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完成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
(十一)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承担国土资源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工作;监督检查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查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十二)按照规定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履行干部管理、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职责。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宣传、新闻发言、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协调督办、办公自动化以及国土资源信息化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资产、基建、车辆、安全保卫(保密)、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接待保障工作;牵头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联系编史修志和土地学会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党委文电、会务、机要等日常工作,指导辖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局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组织和指导辖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管干部日常培养、选拔、考核、调配和任免等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局机关、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并指导辖市国土资源局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管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指导辖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开展日常教育培训;承担局管干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负责编报并执行局机关、新北分局、天宁分局、钟楼分局、戚墅堰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承担国家和省、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和社会保险事务;负责本系统有关经费的结转;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协收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承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挂靠社团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对相关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行政服务处
负责集中受理局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管理服务事项;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租赁)供地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集体土地使用、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修改审核;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核。承担临时用地审批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和接受群众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规划科技处
编制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地质勘查、矿产开发、矿山环境保护、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合理分配和监督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审核辖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规划的编制、修改及实施管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拟订国土资源科技规划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人才管理、服务和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申报;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
(六)耕地保护处
承担全市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监督检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和制度;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组织协调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库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备选库的编制、审查、报批及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后备资源调查;组织并指导统一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负责督促检查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七)地籍管理处(测绘管理处)
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地籍工作政策和技术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地籍工作规划、计划;组织指导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城乡地籍调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地籍档案管理;负责市区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和土地权属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籍统计汇总及土地动态监测管理;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市区地籍档案立卷归档和地籍信息库数据入库工作;配合查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获取土地权利证书的违法案件。
依法管理全市测绘市场,拟定测绘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制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和实施;统一监管本级行政区域的测绘市场,依法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和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市场和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单位的行业统计;负责测绘项目立项的申报;指导城市规划、房产等专业测绘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和测绘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八)土地利用处
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转让、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组织协调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工作;负责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各辖市、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评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更新及地价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土地出让金等有关土地规费的征收、协收工作;配合查处非法批地、占地、转让、出租、低价出让土地的违法案件。
(九)地质矿产处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申报和监督实施;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采矿权人、探矿权人的监督检查及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承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停采或核销闭坑矿山矿产储量等管理事项。
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实施对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规划、项目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协调、监督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染污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地热水、矿泉水水源品质检测的监督管理。
(十)法规监察处
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立法规划、计划;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综合性政策性文件;负责有关法规、规章、政策问题的综合协调;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备、清理;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事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咨询和信访工作,推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室、工会、团委。
四、派出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设派出机构5个,分别为:新北分局、武进分局、天宁分局、钟楼分局和戚墅堰分局。新北分局为副处级建制,其余分局为正科级建制。
新北分局下设综合科、土地利用科、地籍地矿科、规划耕保科,均为副科级建制。
各分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授权,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五、人员编制(略)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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