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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0-001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0〕7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0-05-17 公开日期:2010-05-18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7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二)增加涉及宗教文物、文化资产的相关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加强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我市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组织接待来我市参观、学习、考察的少数民族团队。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五)关心支持民族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常州民族中学以及在常院校民族班学生的思想工作和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协助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向市级宗教团体派驻工作人员,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负责对涉及宗教文物、文化资产的相关管理工作;协调宗教活动场所承办与发展常州宗教文化、旅游事业相关的事宜。
  (十)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局机关政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经费;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管理工作;会同业务处室指导、检查、监督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工作;承担局机关接待、后勤和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来信来访等工作; 承担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对违反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活动的依法查处;承办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宗教团体、直属宗教场所等基层单位宗教文物和文化资产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基层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民族处
  负责民族和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承办民族特需商品、清真食品生产的相关事宜,做好清真食品监督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和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支持伊斯兰教协会和市清真寺加强自身建设;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常州民族中学以及在常院校民族班学生的思想工作和有关服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
  (三)宗教处(行政服务处)
  负责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宗教法律法规的活动;指导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和有关宗教场所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支持其加强自身建设,教育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人士;对涉及宗教政策法规问题的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内容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基建项目的监督和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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