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太湖办”)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
(三)将环境标志认证有关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增加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责。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落实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及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决策部署;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太湖水污染防治的决策建议。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太湖水污染防治的规划、计划和主要入湖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分解落实和监督执行太湖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提出整改和调整意见。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物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辖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管责任。按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辖区内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水体、大气、土壤、噪音、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结合全市实际健全完善细化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省环保厅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落实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教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局机关的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承担市太湖办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环境监测与信息处)
承担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全局财务、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建立跨市、区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参与拟定太湖水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太湖水污染防治科研计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三)科技标准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参与编制和修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参与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协调开展环保科技攻关项目;承担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环保的外事工作。
(四)污染防治处(市太湖办督查应急处)
组织实施国家、省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拟订、落实、细化措施、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环境管理;组织拟定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小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太湖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督查方案;并分解省下达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和任务并组织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组织拟定太湖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承担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拟订细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六)行政服务处(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负责市审批项目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负责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许可审批。
(七)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核建议;监督管理全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承担全市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八)环境监理处
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定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市内排污申报登记、市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管理全市环境监察网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负责处理有关环境保护的信访工作。
(九)宣教法规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保护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行政措施、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工作。
(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参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市环境保护局(市太湖办)负责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市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任务分解落实和目标管理,对市各有关部门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各有关部门和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应责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是执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团结治污”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协调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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