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日
常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和管理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职责。
(四)增加牵头实施全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工作职责。
(五)加强指导和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和涉港、澳、台工作,开展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实施全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各辖市、区和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指导、监督全市法律、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监督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其代表。
(四)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参与全市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协调、指导全市多元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五)管理、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
(六)管理、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七)受省司法厅委托,管理、监督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归口管理常州市律师协会、常州市公证员协会、常州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常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常州市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
(九)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参与地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拟订,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和物资装备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市司法局归口管理的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局政务工作;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局机关会务管理;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组织协调并参与司法行政工作有关方针、政策的调研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做好信息简报的收集编发、文电处理、文秘、档案管理、保密、信访以及内外事接待等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局机关信息网络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市各辖市、区和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牵头实施全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市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工作。
(三)律师管理处
指导、监督有关律师工作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拟订全市律师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执业活动;受省司法厅委托,承办律师事务所登记、变更登记以及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资格的年检申报工作;参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工作;参与律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管理、监督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和我市律师事务所在市外(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指导市律师协会的工作。
(四)公证管理处
指导、监督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拟订全市公证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协助省司法厅承担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资格及其年检的受理申报工作;协调全市公证机构之间的关系和业务管辖;参与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参与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纪的处罚工作;指导市公证员协会的工作。
(五)基层工作处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指导、协调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参与全市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指导全市重大突发性纠纷事件的调解工作;管理、监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执业活动;协助省司法厅承担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质、资格及其年检的受理申报工作;参与、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指导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工作。
(六)社区矫正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开展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管理人员和专职工作者的培训工作;承担市综治委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国家司法考试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市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工作;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承办法律职业资格申报工作,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相关管理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
(八)司法鉴定管理处
受省司法厅委托,管理、监督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对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登记进行受理申报;协助省司法厅做好全市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资格的统一考试(考核)及其资格的报批工作,做好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参与对司法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司法鉴定学术研究活动,组织承办司法鉴定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司法鉴定业务的对外交流,承担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法律援助管理处(市“148”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全市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管辖;组织、指导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管理、指导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承担市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148”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论和政策;审核管理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文本;负责本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行政处罚和国家赔偿工作;参与地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承担局行政服务相关工作。
(十一)计财装备处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配备规划;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的计划、审核和分配,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车和市局机关车辆及物资装备;指导系统行业财务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项经费和固定资产;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十二)政治部
负责管理、协调局组织人事、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机关党委、机关工青妇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班子建设;管理本局归口管理的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办局管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协管干部的考察工作以及司法行政系统有关组织人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对直属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和司法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拟订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党组会议会务工作,并落实督办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管理、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和普法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上级机关、相关部门安排的干部培训、轮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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