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以及《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常政发〔2008〕1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
近年来,我市不断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切实加强建设用地项目审查和投资强度控制,依法盘活各类存量建设用地,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全市范围内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现象,一些地区粗放利用土地现象仍然严重,部分建设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投资强度不足,已批准征转用的土地不能得到有效供给,已出让土地未能得到充分使用。随着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建设用地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对于严格土地管理,缓解用地供需矛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于内涵挖潜、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加大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切实采取措施,依法分类处置存量建设用地
(一)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征地和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未满两年的,要加快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加快形成用地条件,并及早进入供地程序。对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批准地块不能使用,原地类状况未发生改变的土地,要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5〕242号)精神,尽快申请调整利用。
(二)已实施征地但尚未供地的,要加快供地手续的办理。如尚未落实用地项目的,一律调整原供地方案,纳入当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或实施政府储备。已落实用地项目,但由于项目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及时供地的,要重新调整给急需用地的项目。
(三)对已办理了供地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按照《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常政发〔2008〕145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置。凡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地块,一律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中:对闲置满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按出让地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建设;闲置满两年、应当依法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如用地单位确有继续开发意向,并已落实开发资金的,可在按出让地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前提下,限期开工建设,逾期仍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因征地或拆迁原因不能按时用地的,应由产生原因的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经辖市、区政府审核认定后,报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用地手续。因法院查封或其他与土地相关的债权矛盾无法动工建设的,各级政府和国土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法院、相关债权人等协商,区分不同情况,无偿或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合同约定了处置条款的,可依据合同规定先行予以处理,再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对于供地后未充分利用的土地,要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或用地协议约定的条件,采取责令限期建设、退出土地或实施土地置换、建设标准厂房、收购及收回等措施,充分盘活和利用,按规划要求实施到位。其中,对确无后续项目或投资,可以调整给其他项目的,各级政府要采取调整规划、实施收购、依法转让等措施,尽量安排给其他急需用地的项目。
(五)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重建、改建、扩建厂房,涉及容积率提高的,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明确目标要求,扎实推进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
(一)目标要求
各辖市、区要确保在2010年9月底之前,将转征用批准后满两年且未供未用的土地全部供地到位;对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在2010年11月30日前全部处置到位;对未供未用和供而未用两类闲置土地的盘活使用率在2010年11月30日前必须达到60%。
今后,各类新建项目要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各地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不得低于60%,上年度征转用地报批项目批后实施完成率不低于80%,所有完成批后实施的土地供地率(储备土地除外)不低于85%,闲置土地的处置率不低于80%。
(二)实施步骤
这次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采取上下联动、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和集中处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个清理处置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7月31日前),各辖市、区完成存量建设用地的清查工作,摸清存量建设用地的总量、分布和闲置原因等。
第二阶段:盘活处置阶段(8月1日—11月30日),各辖市、区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完成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考核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市政府组织对各辖市、区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处置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制定闲置土地长效监管办法。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建设用地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考核机制。市政府将在每年年底之前对各辖市、区存量建设用地的处置情况进行考核,对处置工作得力、完成任务较好的地区进行表彰,并在下达下一年度用地指标时予以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国土部门可暂停办理征地报批,并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时相应扣减。
(二)建立健全工业用地竣工验收制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的开竣工时间,严格批后管理。土地出让后,颁发有效期至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土地证,待整个项目按要求竣工后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各辖市、区要建立由国土部门牵头,发改、经信、建设、规划、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的验收组,对建设用地范围、投资强度、产业类型、规划指标等内容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不能限期整改的,报市、辖市政府批准进行处置。对没有处置或处置不到位的,不予换发有效期与法定使用年限相同的土地证书。
(三)加强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各级国土部门要根据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的要求,全面、及时录入土地报批、土地供应、批后管理等材料,严格落实土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要把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纳入常年土地执法巡查范围,严格对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规定,督促项目进度。要建立完善的土地供应和批后管理台账,定期统计分析存量土地情况,结合全程跟踪管理系统反映的情况,按季度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统计分析报告。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各辖市、区要把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市国土局要做好对全市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市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创造有利于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的条件。各地要及时发现、认真总结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制度,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切实加以解决,确保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2010年各辖市、区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0年各辖市、区存量建设用地
盘活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亩
地区
|
批而未供
未用超两年
|
供而未用
|
合 计
|
盘活目标
|
戚墅堰区
|
274
|
87
|
361
|
217
|
天宁区
|
286
|
286
|
172
|
钟楼区
|
688
|
1305
|
1993
|
1196
|
新北区
|
82
|
1646
|
1728
|
1037
|
武进区
|
1305
|
2787
|
4092
|
2455
|
金坛市
|
842
|
753
|
1595
|
957
|
溧阳市
|
13
|
2760
|
2773
|
1664
|
合 计
|
3204
|
9624
|
12828
|
7697
|
注:供而未用土地包含收储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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