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制订的《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
(2010年7月)
为确保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10〕84号)的部署和要求,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决定在前期开展实有人口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从现在起至今年9月30日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继续深化实有人口专项调查,全面登记掌握以居(村)委会为单位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员、境外人员、无户口人员的情况和数据资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户口登记项目更加齐全准确,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为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准确翔实的户籍人口资料。
二、方法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入户调查、问题整改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成立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在前期开展实有人口专项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逐级动员部署。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落实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装备。以居(村)委会为基本单位,核对清理门楼牌,全面掌握人口居住地的基本情况,参照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地图,绘制辖区平面图。做好户籍资料的清理核对,利用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警务综合平台等应用系统,打印辖区实有人口基本资料供上门核对。印制有关表格和宣传资料,做好宣传发动。
(二)入户核对阶段。户口整顿工作人员携带实有人口资料和相关登记表格逐户、逐人、逐项核对,重点查清登记常住人口中重复户口、人户分离和户口待定人员,因参军、死亡等原因应销未销户口人员以及未登记的暂住人口和境外人员,注意发现和登记项目差错。对前期实有人口专项调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把尚未入户调查核对的出租房屋和人户不一致人员作为重点,再次上门核实人户情况,通过入户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常住人口、户口待定人员、暂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底数和基本情况。采集登记的暂住人口信息、寄住人口、流出人口和户口待定人员信息分别在48小时和一周内录入警务综合平台,并于24小时内在警用地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上图标注。
(三)问题整改阶段。对入户核对阶段发现的常住人口出生不报、死亡不销、持证不落,以及采取非法手段办理虚假户口、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及时解决、纠正,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对错漏、缺损和不规范门楼牌,按规定进行编制、清理和装订。力争在8月31日前全面完成问题整改,确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在年底前完成整改。
(四)总结验收阶段。做好集中整改后的数据整理、汇总分析。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改进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采取自查、抽查等方法,逐级总结验收。9月5日前,各地将户口整顿工作总结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一)报送市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30日前,各单位将《常州市人户基本情况一览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和相关分类人口资料清单(附件二)报送同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重点
(一)解决婴幼儿落户问题
1.无《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以前为《江苏省儿童出生、保健卡册》)婴儿的出生登记。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应要求申报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1996年以前出生、因未在医疗单位分娩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持经常州市卫生局核实盖章的原分娩单位的出生医学报告单、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办理户口的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2.国内公民收养弃婴落户。正常收养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办理户口登记。其中,收养的子女为弃婴的,填报材料报当地公安(分)局审批,凭《准迁证》申报出生登记;收养子女有送养人(包括法人)且为本市的,凭《收养登记证》直接办理户口市内迁移;收养子女有送养人(包括法人)且为外县市的,报当地公安(分)局审批后,凭户口准迁证和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入登记。对国内公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为其申报落户的,收养人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登记证》,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办理落户手续。确实无法取得收养证明,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向公证部门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公证书和《居民户口簿》、住房证明,经当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在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在收养关系未得到法律确认前,须单独立户,不得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载收养关系,人口信息系统“变动原因”标注为“弃婴落户”。
3.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婴幼儿落户问题。对调查出的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等原因未落户的小孩,各派出所应将名单通报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并根据其父母亲或监护人申请,核查其《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父母亲户口已迁入本市,其户口迁入本市前所生子女落户问题。派出所查验、核查其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后,按正常出生申报登记户口,并将相关信息传递通报乡镇(街道)计生部门。
5.集体户口夫妻所生子女出生登记。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集体户口的,所生婴儿应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均为集体户口的,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按随父随母的原则,在父亲或母亲单位或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中心、高校等集体户上登记户口。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登记为集体户口的,其父或母户口迁出时,其户口必须一并迁出。
(二)解决户口待定人员落户问题
1.户口迁移证件过期问题。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其中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经网上查询、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在本市)派出所应准予其恢复常住户口。
2.落户凭证遗失问题。对落户凭证遗失的,在调查核实或补办证明后,应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3.长期外出户口注销后恢复问题。对于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或漏登户口的,现在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派出所应根据本人申请,在认真调查核实后,填写《增补常住人口信息审批表》,报市公安局户政处批准后恢复其常住户口。
4.外地注销的在户口本地恢复问题。对原户籍地已经注销户口,在现住地长期居住的户口待定人员,通过公安机关发函调查核实其户口注销情况、原籍有无婚姻关系等情况后,凭本人申请、原籍公安机关注销户口证明、结婚证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落户。如有婚姻关系的,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再办理户口。
(三)解决应销未销户口注销问题
1.依法注销应销未销户口。对已经死亡但户口未及时注销的,要上门宣传公民死亡应注销户口的相关法律政策,动员亲属主动注销其户口。凡群众主动到派出所要求注销死亡公民户口的,派出所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公民死亡后3个月内户口仍未注销的,派出所在办理告知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予以注销。对其中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主动要求注销国内户口的,派出所凭其个人申请和其持有的国外护照或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注销户口。公民服兵役后,凭市人武部(军分区)的入伍通知书、户口簿等证明予以注销户口,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2.清理一人多户口问题。对整顿中发现的重户口,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相关派出所撤销非法户口登记。属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予落户的,由户口迁入地派出所书面通知其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对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已落户,但未注销原常住户口信息的,由迁出地公安机关注销其原常住户口信息。制作调查材料,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填写《常住人口重信息注销户口审批表》,报所在辖市、区公安(分)局批准。经批准注销重信息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收回其持有的户口簿内页和本市签发的居民身份证。
(四)解决人户分离人员户口迁移问题
1.农村地区拆迁安置后的户口迁移。按照《常州市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常政发〔2003〕99号)第十条“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升学录取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如涉及社会保障、土地使用及流转、集体经济分配和计划生育等事项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户口迁移不作为村、组分红、分配的依据。派出所要主动与乡镇、村委协调,由乡镇、村委统一分红、分配标准,确定参与分红、分配人员名单,在此基础上,动员群众将户口迁移到安置后的实际居住地。对整体安置的,派出所应当为群众集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调查登记清楚实际居地后,直接在人口信息系统中作户口迁移,打印出户口簿首页,送证上门。
2.挂靠在学校集体户口上的学生户口迁移。按照江苏省教育厅、公安厅等7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教学〔2003〕3号)中“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家庭所在地”的规定,派出所通知学校清理登记毕业超过两年,现户口仍挂靠在学校集体户口上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毕业时间等),由派出所集中打印户口迁移证交学校通知学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地址为该生原户籍地。
3.城区挂靠在消亡地名上的户口迁移。梳理出全市已经消亡的地名,由人口普查办公室、民政局、公安局以通告形式宣布消亡地名,督促群众迁移户口。对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人户分离人员,可以挂靠到亲戚朋友家中。
4.厂企破产后的集体户口迁移。凡是原籍属于金坛、溧阳、武进范围内的,只要目前居住在原籍,不论其结婚与否,一律允许其迁回落户。原籍在其他城市的未婚人员,动员其迁回原籍落户,已婚人员动员其办理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五)解决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问题
对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以及更正出生日期、民族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要严格把关、严格条件、严格程序办理。其中,变更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项目信息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变更性别、更正出生日期、民族登记项目信息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对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
(六)加强暂住人口和境外人员登记
组织社区民警、流动人口协管员、社区(村委)干部、居民楼组长以入户调查为基本手段,以出租房、空关房、商住房、酒店式公寓、网吧、工地工棚为重点,逐村逐楼逐户开展走访排查,进一步摸清核准暂住人口的数量、户口所在地、暂住地和暂住时间,以及流出人口数量、流出时间,进一步摸清境外人员来自国家或地区、居住地以及居住时间,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对暂住人口,按照省外、本省外市、本市外县(市、区)、本县(市)外乡镇进行分类,分别形成统计资料。
(七)做好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
1.加强门牌编制工作。对无门牌编号的新建住宅,统一采取加支号的方法编制门牌;对尚未明确拆迁时间的村、组,必须统一勘测、编制门牌;对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采取编制临时门牌的方法予以编号。
2.落实门牌制作经费。对新增门牌所需的费用,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向政府申请专项经费解决,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重要环节,对加强和促进户籍登记和人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户口整顿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成立由副市长尚建荣任组长的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户政处。各辖市、区要迅速成立相应的人口普查户口整顿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人口普查、公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落实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要想方设法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开展入户调查,采集信息工作。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要当好人口普查指导员,全体流动人口协管员要全力以赴参加人口普查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户口整顿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策性很强。要通过媒体报道、街面咨询、社区宣传、网上答疑等措施,全面宣传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户口登记管理法律政策规定,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全力营造群众广泛参与的舆论氛围和工作格局。要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卫生、教育、司法、财政、发展和改革、宣传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妥善解决户口整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合力。实有人口调查工作结束后,要主动向各级人普机构提供实有人口登记情况。
(三)强化规范办理。深入开展信息数据“纠错灭虚”会战,对各类人口基础等信息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边采集、边录入、边核对、边纠错”的原则,迅速落实整改,提高信息质量。要进一步完善人口信息登记、变更、更正、注销工作规范,严格遵守户口登记管理和人口信息变更相关规定,对补登常住人口和注销工作对象信息的,要从严审核相关材料依据,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要调整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权限,取消派出所层面上的户口补录、删除权限,防止出现违规操作。要加强业务督促、检查、指导,对工作基础比较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要重点指导,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督促工作质量和进度。对在户口整顿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沟通请示,妥善予以解决。
(四)强化信息应用。在强化部门协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人口普查资料,完善辖区实有人口基本信息,通过碰撞比对,掌握人员活动轨迹。在入户调查过程中加强对公民身份证件的查验、比对,及时发现相关线索,为核查重点人员、列管重点人口、抓获网上逃犯提供依据。工作中注意做好公安人口信息系统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不得直接对外提供数据拷贝,不得随意开放数据接口。
(五)强化检查指导。工作中要加强工作信息反馈,及时总结上报好的经验做法和取得成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应对措施,及时将情况报送上级部门研究解决,不得自行其是。实有人口调查工作结束后,9月1日至15日,由各辖市(区)组织自查自纠,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户口整顿工作质量。9月中下旬,由市公安局会同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逐级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1.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
2.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人口资料清单(参考样式)
常政办发〔2010〕11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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