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的要求,至2012年底,江苏沿江8市要全面完成油气治理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安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制订了《常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汽油在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容易挥发产生大量的油气污染物。据统计,我市2010年车用汽油消耗为52万吨,在储、运、销过程中至少排放4000吨油气污染物,在影响大气环境质量、人体健康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能源浪费,带来了安全隐患。为全面推进我市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及目标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常州市“蓝天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常政办〔2011〕11号)、《江苏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苏环办〔2011〕28号)
(二)工作目标
1. 按照“有序、联合、安全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的油气治理改造并验收(2011年、2012年年度任务详见附表),确保现有汽油油气排放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
2. 2011年起新建或改造的加油站、储油库及新投运的油罐车须同步实施油气污染治理。
二、职责分工
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辖市、区政府及环保、安监、消防、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为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各辖区、市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油气治理推进工作,具体负责对全市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治理改造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组织验收等工作;负责全市油气治理的宣传引导等。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治理改造时间的统筹安排,确保供油平稳。
市消防支队负责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治理改造过程中涉及到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批、监管、验收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统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治理改造的安全审查、验收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市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改造后加油设备的计量校检和油罐车罐体的检测。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全市油罐车实施油气治理改造。
各辖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除中石化、中石油外的社会化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的油气治理改造工作,包括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统筹安排治理时间;负责辖区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治理改造的安全审批、监管、验收等;金坛市、溧阳市政府负责辖区油气治理改造后加油设备的计量校检和油罐车罐体的检测。
三、工作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
1. 市环保局会同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调查摸底工作。
2. 各辖市、区政府应制订本地区社会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方案,合理安排本地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时间进度,于2011年3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中石化、中石油常州分公司制订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改造计划。市消防、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
3. 为确保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成效,各地应根据“库、车同步,先于油站”的原则安排治理工程进度。
(二)实施治理改造
1. 各辖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区油气治理工作进度安排,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并督促各业主单位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一个月内上报改造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各业主单位应按照一站(库/车)一案的原则,在限期治理任务下达后的一个月内,逐站(库/车)上报治理改造技术方案和设计施工图,并在限期内完成治理改造。
3. 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由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改造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统一报市环保局备案。
4. 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接口。鼓励有条件的加油站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5. 市交通运输局应会同公安、质监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油罐车改装单位应为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厂家。油罐车改造完成后,罐体应经质监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凭检验合格证到公安、交通部门年审。未到年审期限的油罐车完成改造后可提前进行年审。
(三)组织验收
1. 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治理改造完成后,各业主单位应向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
2. 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污染物排放验收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以及省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3. 加油站及储油库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要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和计量检测、罐体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工作要求
(一)油气排放治理要求
1. 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须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2. 鼓励场界距离民用建筑物50米以内的加油站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
(二)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 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气制造单位,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防爆电气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 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的要求将改造技术文件和改造后的样机送到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颁发“防爆合格证”。
3. 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等标准实施防爆电气的改造工作。
4.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其他要求
1. 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2. 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3. 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 中石化、中石油常州分公司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和方案,落实资金,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将本系统工作计划或方案报市商务局和市环保局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油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环保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及各辖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辖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油气污染治理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目标要求,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确保责任到位、考核到位。
(三)强化协同推进。环保、商务、安监、消防等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为油气回收治理审批、备案、验收等工作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组织开展油气回收工程实施和验收等相关技术培训。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保部门部应依法查处;商务部门不准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审核;安监部门不准予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不准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
(四)健全监督机制。将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纳入各辖市、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环保目标任务书,并作为环保月度点评的重要内容。市监察部门对各单位油气污染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制,追究其工作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和发动,让广大油品经营、运输单位和市民充分了解油气污染治理的意义、内容和进展情况,督促各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油罐车的所属单位按规定进行油气污染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