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现将《常州市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生态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的同步提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苏政传发〔2011〕46号),决定在全市开展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现制订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快转型升级”和“全力以赴稳增长、转方式、惠民生、促和谐”的工作部署,切实解决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遏制环境违法案件多发势头,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年度减排目标完成,努力改善环境质量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十二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地区、园区的突出环境问题。主要指区域环境质量较差、治污设施建设滞后、环境违法案件多发、环境矛盾纠纷较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以及各类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重点行业、企业的突出环境问题。主要指印染、造纸、酿造、化工、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和涉及重金属排放等行业,以及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执行、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落实、治污设施运行管理、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重点污水处理厂的突出环境问题。主要指各类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在雨污分流、污水接管、运行管理、达标排放、污泥安全处置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热点难点环境问题。主要指带有一定普遍性或典型性,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群众反映强烈、舆论重点关注、久拖未决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开展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监察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司法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全市开展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各辖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成立相应的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各级、各部门要把这次集中整治行动作为2011年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分解落实任务,保障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要严格落实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并督促各类园区管委会切实加强和改善园区环境管理,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联动,增强治污合力。发展改革和经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生产力布局和新建项目准入的指导及做好工业污染防治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和整治;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对集中式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和整治;公安部门要对公共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开展自查和整治;工商部门要对三产业中环境信访问题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开展自查和整治;安监部门要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开展排查和整治;环保部门要当好政府参谋,在严格执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做好集中整治行动的沟通、协调和督查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自查、整治阶段工作不力、不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予以查处;司法、交通等其它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法律赋予的环保职责,切实加强配合,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
(三)严肃查处问题,严格追究责任。对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依法取缔关闭;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对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非法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依法限期改正;对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一律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污染防治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必须行政处罚到位;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干扰和阻碍环境执法、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格问责。
(四)建立长效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各辖市、区要认真总结集中整治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制订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要着力完善各类工业园区、集中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等有关长效管理办法。要加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表达环境诉求的渠道。要加强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既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案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督促问题整改,又要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的积极努力,形成支持整治行动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1年3月至4月)。各辖市、区要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元,明确其党政一把手为集中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围绕整治重点对各单元内的重点排污企业、突出环境问题和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信访案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和细致排查,在省环保厅列出名单(见附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排出需要整治问题的清单(见附件2),并于4月30日前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阶段(2011年5月至10月)。各辖市、区组织对排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制定全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及时限。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确保措施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整改情况于10月25日前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2011年11月)。市政府将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和全市环保系统的执法力量,对各辖市、区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多形式、全方位的督查,对整改不到位的重点环境问题实施市级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到位的重点地区和园区实施区域限批。
(四)考核阶段(2011年12月)。市政府将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和园区的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考核。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其他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 苏环委办〔2011〕6号文件中列出的我市存在突出
环境问题一览表
2. 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自查表
3. 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