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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1-0006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1〕5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1-04-25 公开日期:2011-04-26 废止日期:2015-12-09
内容概述: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时间安排、组织保障(注:2015年12月9日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1〕5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完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机制,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有效控制医疗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转移和处置医疗废物行为,切实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负责对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局发证的民营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转运安全、暂存管理、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集中处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交接登记、监督考评、专人管理责任制等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组织对各辖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和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包括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医务室等)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市环保局负责对市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市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运输、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是否规范,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检查市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情况的是否规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组织对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等情况组织抽查。

  市安监局组织对全市生产和使用聚烯烃类原料的塑料制品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对生产和使用聚烯烃类原料的塑料制品企业利用医疗塑料废弃物进行再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市质监部门负责对全市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生产原材料、进货单据、仓库和生产现场是否有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用原材料和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塑料加工点开展专项排查,坚决取缔无照从事塑料加工点。

  市公安局配合做好各相关部门对全市医疗废物的专项检查,依法打击医疗废物处置中的不法行为。

  各辖市、区政府组织对所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含辖市、区发证的民营医疗机构和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包括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医务室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生产和使用聚烯烃类原料的塑料制品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是否规范,重点检查生产和使用聚烯烃类原料的塑料制品企业利用是否使用医疗塑料废弃物进行再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各辖市、区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订各自的行动方案,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同时,市卫生、环保部门要组织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抽查,市质监部门要会同安监、工商部门组织对全市生产和使用聚烯烃类原料的塑料制品企业和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进行联合抽查,进一步形成整治合力。

  三、时间安排

  (一)专项检查阶段:20114月下旬至520日;

  (二)落实整治阶段:20115月底前;

  (三)联合抽查阶段:6月上旬;

  (四)总结验收阶段:6月中下旬。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杭永宝为组长,市卫生局胡丹副局长、市环保局祝正庆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及各辖市、区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电话:85682775)。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协商解决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应急预案和各项要求。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意识和环保意识,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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