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常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规范交易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常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规范交易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推进廉政建设,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公共资源进入常州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公共资源的交易统一在常州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规范进行。
常州产权交易所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平台、竞价与招标平台,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等信息,征集项目竞买人与供应商,组织实施项目竞价与招标;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二、本意见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或所属单位及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掌握的经营性、垄断性或特许经营性的资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市区各类公共资源必须进入常州产权交易市场交易,逐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产权、实物资产、债权的有偿转让及实物资产有偿租赁;
(二)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转让;
(三)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包括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人防工程的经营权等的有偿转让;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举办重大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冠名权及其他权利的有偿转让;
(五)依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流动经营店、公路客运及公交线路等的经营权、设置权、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的有偿转让;
(六)出租车营运牌照的经营权及汽车特定号牌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没、抵债(税)资产的有偿转让;
(八)国有储备粮轮出销售及采购;
(九)行政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服务经营权的有偿转让;
(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专项基金以公开方式选择扶持、项目合作对象;
(十一)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凡涉及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含资源性国有、集体产权)拍卖;
(十二)企业排污权交易;
(十三)政府储备用地和地上建筑的临时经营权及废旧建筑物拆除权有偿转让。
三、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交易程序。公共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必须按照交易规则及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招标、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
(二)加强交易监管。对公共资源进场进行交易的行为,市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市监察局要加强监督监察,共同督促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
(三)严格公共资源变动登记制度。对申请公共资源转让变动登记的,财政、房管、国资监管等部门必须根据常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方可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场外交易的,不得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法交易行为。对不按规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视为无效交易。对因场外交易或交易相关方恶意串通而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以及有其他损害国有(集体)合法权益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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