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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水资源,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规范港口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我市长江水域黄砂非法过驳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长江水域从事黄砂非法过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1年8月31日前自行清理或纠正。
二、凡在我市长江水域从事黄砂非法过驳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自行清理或纠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