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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6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意见》(苏价农〔2011〕205号)和市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常政发〔2010〕181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长效机制,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企业自主经营、政府扶持引导、布局合理有序、菜价适度优惠”为总的建设原则,依托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全市较大规模蔬菜生产基地,建立一批蔬菜类平价商店(包括直销店、超市、集贸市场),通过合理的产销组织和适度的政府扶持,保持一定品种和数量蔬菜的低价和让利销售,并在价格异动时期承担一定的保供稳价责任,服务和支持“幸福菜篮子”工程。
二、基本形式和建设目标
1.基本形式
(1)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蔬菜类平价直销店;
(2)依托超市建立蔬菜类平价专营区;
(3)在城市建立蔬菜类平价集贸市场;
(4)其它有利于蔬菜类平价直销的形式。
2.建设目标
到2011年底,全市平价商店不少于50家,其中金坛、溧阳、武进各不少于5家。在今年平价商店建设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今后视情况适度扩大覆盖范围。力争到2015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城市社区的平价商店网络,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运营和管理体系,稳定蔬菜价格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组织程序
(一)企业申报
资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3.经营的蔬菜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品种为主;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直接设立的蔬菜类平价直销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超市便利店设立的蔬菜类平价专营区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大型超市内设立的蔬菜类平价专营区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以集贸市场形式设立的蔬菜类平价集贸市场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二)政府验收
对我市市域范围内新建的平价商店,由市价格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评审小组,会同各辖市(区)价格部门,对申报的企业进行验收。验收中,既要严格对照资质条件,还要兼顾网点布局,以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通过验收符合蔬菜类平价商店建设要求的企业,要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统一制作、挂放“平价直销店(蔬菜类)、平价超市(蔬菜类)、平价集贸市场(蔬菜类)”的牌子。
四、明确责任
对通过政府部门验收的平价商店,明确双方的责任。
(一)政府的责任:
1.实行绿色通道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道路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对进入平价商店销售的运输(配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费发放特别通行证,允许日夜通行和停靠。
2.实行价费优惠政策。清理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各种收费,在职权范围内适当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对平价商店及冷藏设施的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用电实行工业用电价格。
3.实行资金补贴政策。对市价格部门统一挂牌的平价商店,如经省考核验收小组验收通过,省将实行一次性开办补贴。当农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对差价给予适当补贴。
(二)企业的责任:
1.平价商店经营的蔬菜实行目录管理,由市物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品种目录,并根据季节不同适时调整品种目录。平价直销店和平价超市蔬菜目录品种分别不少于15个,平价集贸市场蔬菜目录品种不少于20个。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2.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地产蔬菜零售价格低于周边市场同品种平均零售价格的15%以上,经营的外地蔬菜零售价格略低于周边市场平均零售价格水平。超市专营区每天还须提供不少于5个1元以下蔬菜品种。
3.公示价格优惠承诺。各平价商店必须落实人员负责每天周边集贸市场的价格采集工作,并与本企业实行平价销售品种价格进行对比,同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将两者价格对比情况进行公布。各平价商店应每天将实行平价销售的商品品种、数量、价格(含周边市场同品种价格)等内容报市物价局。
五、管理要求
(一)加强指导监督。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平价商店的监督指导,确保我市平价商店建设有序、布局合理、经营规范。价格部门要指导监督平价商店所承诺的各项义务真正落到实处,真正体现“幸福菜篮子、平价惠民生”的宗旨。
(二)建立测报制度。在现有监测的基础上,价格部门要根据管理要求建立我市平价商店价格测报制度,重新调整监测点、监测频率和明确监测要求,以及强化各类平价商店周边市场同类品种零售价格的监测,做到每日一报,并将周边市场监测数据与平价商店数据进行比较,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将监测数据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广大群众掌握相关价格信息,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三)完善考核机制。为了确保所建平价商店能够长期保持规范运作,全面履行协议书中承诺的各项义务,制定和完善定期考核奖惩制度,实行量化考评,对考核合格的平价商店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则建立退出机制,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追回相关补贴资金。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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