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1-0014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1〕11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1-09-29 公开日期:2011-10-01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成立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协调小组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1〕11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明确我市各地区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决定成立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朱晓敏  副市长
  副组长:吴晓东  市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刘东升  金坛市副市长
          周卫中  溧阳市副市长
          陈  虎  武进区副区长
          陈伟斌  新北区副区长
          徐华勤  天宁区副区长
          黄田明  钟楼区副区长
          廖东初  戚墅堰区政府党组成员
          邵  明  市发改委副主任
          蔡建兴  市财政局副局长
          余立新  市国土局副局长
          孙婉如  市房管局副局长
          吴亚平  市统计局副局长
          赵晓春  人民银行常州支行副行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日常工作。吴亚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及统计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具体贯彻实施,每季度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审核认定工作。
  附件:各地区及部门职责及有关工作要求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各地区及部门工作职责和有关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1.市发改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制定与项目审批等情况统计;组织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2.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统计;组织辖市(区)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3.市国土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组织辖市(区)国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数据。
  4.市房管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筹集计划、房源筹集情况及常州公共住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统计;组织辖市(区)住房保障和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等相关数据。
  5.市统计局牵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组织辖市(区)统计部门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6.人民银行常州支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并组织下级银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7.各辖市、区统计局牵头负责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汇总、审核并上报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各辖市、区其他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并配合统计部门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二、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是科学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一重要民生工程进展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在人员和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支持。
  2.加强协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各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建立规范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提供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建设情况的数据。统计部门在汇总各部门及基层统计数据之后,要将通过审核评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数据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市各主管部门上报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口径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相衔接,上报前须经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3.严格保密。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及保密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要提高保密意识,在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汇总各个环节,严格控制数据的知晓范围。未通过有关部门联合审核、评估的综合数据,不得对外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