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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1-0014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1〕11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1-10-09 公开日期:2011-10-10 废止日期:2012-12-10
内容概述:印发常州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注:2012年12月10日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1〕11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26日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现将《常州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常州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
  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
  为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全面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根据公安部《关于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9月26日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战役目标
  深入排查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区、乡村火灾隐患,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全面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实现火灾明显减少,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杜绝发生重特大火灾,不发生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火灾四项指数全面下降。
  二、清剿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近两年来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包括社区、乡村)、单位场所(包括各类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各类物流仓储企业)。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小单位及“三合一”场所。小旅馆、小商店、小餐馆、小网吧、小歌厅、小洗浴、小幼儿园、小养老院、孤寡老人独居场所,废品收购站(点)、小加工作坊和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等易发生“小火亡人”的场所。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非法设置可燃物堆场和仓库、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场所火灾隐患。
  (三)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重点整治使用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的外保温材料、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工棚、未设置消防车通道、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以及违章动火等隐患。
  (四)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前期“打违除患”尚未整改合格的高层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高层住宅。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或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五)本地区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区域、行业。本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和行业,重点整治“路桥、九洲”等常州五大市场为代表的小商品批发市场,以及城中村、小化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等。
  三、清剿战役任务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措施、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一)辖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督促检查部门、行业、乡镇履行清剿火患战役职责;组织部门、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清剿火患”行动进行检查考评。
  (二)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清剿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对开展工作不力导致清剿工作不能顺利完成,从而引发较大火灾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五)市民政局:负责对各级各类民政事业服务单位火灾隐患的清剿,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六)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公共客运、风景园林等城镇建设系统火灾隐患的清剿,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加强节能保温工程建设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对影剧院、歌舞厅、网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的清剿,督促指导市属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和图书馆、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和广电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新闻媒体开辟消防宣传专栏,加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的消防违法违章案例,“119”消防宣传周期间,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八)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场所火灾隐患的清剿,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九)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直属单位及直接负责管理的公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宅火灾隐患的清剿,协助指导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火灾隐患的清剿,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一)市旅游局:负责对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火灾隐患的清剿,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十二)常州工商局: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和较大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火灾隐患的清剿,组织查处流通领域中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案件。
  (十三)市消防支队:在做好列管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监督工作的同时,负责指导、协调和积极参与清剿火患战役行动,并对各部门、镇村、社区参加清剿行动的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及时收集、汇总各县区、各部门“清剿火患”战役进展情况,分类统计,分析研判,定期向指挥部报告工作推进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6日起至10月12日)。各辖市区及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成立领导机构,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
  (二)清剿火患阶段(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2月6日)。各辖市区及有关部门将“清剿火患”战役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组织镇、村、社区干部或部门机关人员成立检查组,实行逐级负责制;要以镇、村、街道、社区为基本单元划分火灾隐患排查网格,每个网格明确落实检查组人员、任务及工作责任,明确每个检查组每天的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对管辖范围内的社区、镇村、单位场所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做到不漏一个社区、不漏一个村庄、不漏一个单位场所。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分清类别,做好记录,建立台账。对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整改期满要组织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处理,并报“清剿火患”指挥部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月29日)。各辖市区、各部门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清剿火患”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各辖市区、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战役成果。市“清剿火患”指挥部将对各辖市区、各部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指挥。为确保“清剿火患”战役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公安局长尚建荣为总指挥,副秘书长宋明岗、市安监局局长冯志明、市公安局副局长谢海明、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黄绪平为副总指挥,有关行业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并在市消防支队设立办公室,黄绪平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清剿火患”战役指挥机构,建立辖市、区和行业部门领导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形成强力清剿火患的工作态势。
  (二)部门联动,严格执法。各辖市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各级政府必要时要牵头开展部门联合检查行动。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各部门、各警种间的消防工作制度,全警动员打好“清剿火患”战役。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组织警力下沉到一线,落实到网格参加“清剿火患”战役,并积极为行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各单位对排查的火灾隐患要坚决整治,用好用足法律手段,该查封、关停的一律查封关停,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拘留的必须拘留,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辖市、区政府要挂牌督办。各部门对排查的单位,要逐一填写《常州市“清剿火患”战役检查记录表》(附件1),并在《常州市“清剿火患”战役检查单位登记表》(附件2)中做好登记,建立健全档案台账。
  (三)发动群众,强化宣传。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开设专版、专栏,对“清剿火患”战役行动进行追踪报道,加大消防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查找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四)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检查人员和单位法人代表的责任,做到问题不处理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杜绝形式主义。市监察局要对各地、各部门“清剿火患”战役推进情况进行督查,编发阶段性督查通报,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对排查整治工作走过场,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辖市、区及“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报市“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人:黄平,联系电话:81997843),2011年10月12日前上报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2011年10月份起,每月22日前报月度小结,2012年2月22日前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总结。
  附件:1.《常州市“清剿火患”战役检查记录表》
        2.《常州市“清剿火患”战役检查单位登记表》
  附件1:
  常州市“清剿火患”战役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消防安全责任人

 

  联系电话

 

  消防安全管理人

 

  联系电话

 

  建筑消防
  设施情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室内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防排烟系统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  □灭火器

  合法性

  建筑物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或经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是  □否
  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  □否

  消防安
  全管理

  1、消防安全制度:□有 □无 □不全 
  2、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3、防火自查:□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 □无  □演练 □未演练 
  具体情况:

  建筑
  防火

  1、消防车通道:□畅通 □被堵塞、占用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堵塞 □锁闭 
  3、防火门:□完好有效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 
  4、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5、应急照明:□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6、可燃材料进行吊顶和内部装修:□是  □否
  具体情况:

  消防
  设施

  1、室内消火栓:□有水 □无水 □配件不齐 
  2、灭火器:□未配置 □完好有效(指针在绿区) □失效(指针在红区) 
  3、是否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协议:□是  □否  □不涉及
  具体情况:

  对发现火
  灾隐患的
  处理情况

  (填写责令整改情况和移交公安消防机构情况)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检查人:           
  
 
  附件2:
  常州市“清剿火患”战役检查单位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发

现隐患

  是否
  移交

 检查责任人

  备 注

                 
                 
                 
                 
                 
                 
                 
                 
                 
                 
                 
                 
                 
                 
                 


  注:1、本表为检查登记表,每检查一家单位都要在该表格上进行登记汇总,并于每周五上报各级“清剿火患”战役办公室。
      2、对发现存在隐患不能责令立即整改的单位要及时移交辖区公安消防机构,并及时督促整改。
      3、备注栏填写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复查时整改情况:“已整改”或“未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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