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驻常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票否决”等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组织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培训;
(三)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四)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
(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七)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予以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着重加强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经费;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十一)领导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场所,确保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均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依法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四)加强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制订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七)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结合自身职能、按照本规定等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加强有关安全生产产业政策的宣传,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三)负责将非煤矿山、石油和天然气、危险化学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工业和相关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及隐患治理排查,在工业和相关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准入管理,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能;
(二)支持工业和相关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军工企业和民口企业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船舶行业的安全生产;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
(五)指导、监督通信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六)指导、监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重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市教育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以下简称学校)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指导学校加强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承担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指导、监督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
(二)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第十条市公安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市监察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对事故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三)在职责范围内,组织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四)组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市民政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等活动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市司法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二)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四)配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工伤保险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险工作;
(二)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制订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相关制度和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制度和措施;
(四)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第十六条市国土资源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关闭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宕口)治理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市城乡建设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四)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依法对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农村村镇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市地震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按规定权限,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三)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通航水域(除长江以外)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交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航道、港口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依法查处道路、水路客货运输违法行为;
(五)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市水利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市属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的采砂行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农业委员会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农业各产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药、兽药、饲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动物重大疫情的防控、应急处理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动物卫生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林木采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对渔业安全生产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员培训、发证工作;
(九)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商务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主办的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商贸服务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图书经营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二)负责相关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出版等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卫生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以及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以及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二)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职业病报告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普宣传,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
(五)指导、监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药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环境保护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
(三)督促、检查企业环境安全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市规划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建设工程选址或规划方案审定时,对涉及安全等前置条件的应依法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作为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危险房屋鉴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用于举办重大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安全检查工作;
(二)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危旧房改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直属公园景区场所的安全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市城市管理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城市管理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理及综合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夜景灯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督查、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体育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相关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体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统计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二)指导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工作规划,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监督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三)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工矿商贸行业的地方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依法负责或协助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六)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七)组织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八)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九)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市旅游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落实旅游安全防范措施;
(三)督促旅游行业有关饭店、旅行社和旅游景点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制订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市粮食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协调市行政中心的和职责范围内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市民防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人防工程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参与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参与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四)指导、监督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市(区)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三)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十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三)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四)引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一条市总工会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指导;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措施的拟订工作,就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宣传活动;
(四)参与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安全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配合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
(五)在职责范围内参与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二条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未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四)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监督管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
第四十四条江苏常州海事处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长江常州段水上交通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长江常州段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长江常州段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救工作。
第四十五条常州市气象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测、预警、预报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依法对防雷装置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施放气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督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安全管理,落实“三防一保”工作要求;
(二)督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案件防控工作,严防发生各类欺诈、盗窃、抢劫等案件;
(三)督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信贷风险管理。
第四十七条常州邮政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邮政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二)严格执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验视制度。
第四十八条市供销合作总社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供销社市直参(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查事故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负责供销社市直农资参(控)股企业做好化肥、农药的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本系统安全检查,督促、指导系统内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九条常州供电公司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电网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上海铁路局常州车务段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铁路安全生产工作,对运输安全、施工安全和设备安全进行检查;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常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常州机场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运行管理;
(二)负责常州机场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自身职能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相应调整。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07年5月25日颁发的《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07〕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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