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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014109429/2011-0019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规〔2011〕1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1-12-30 公开日期:2011-12-31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2011年12月30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常政规〔2011〕13号文发布)

  为有效预防、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

  (一)中吴大道以北、丽华北路、青龙西路以西、龙城大道以南、龙江南路以东所形成的区域;

  (二)戚墅堰街道行政区域。

  除农历除夕6时起至农历正月十五日24时止,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火车站、客()运站、飞机场、主次干道、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安全保护区内;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10层以上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安全距离30米范围内;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在管理规约约定的燃放区域外或禁止燃放区域内;

  (八)依法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采购和销售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并加贴防伪标签。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四、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报经公安部门许可;未经依法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燃放。

  五、除经依法许可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限于鞭炮、双响爆竹和内管径38mm以下的组合烟花,严禁燃放礼花弹和各种拉炮、摔炮、土火箭等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制品。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严格按照燃放说明进行,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进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护。

  经依法许可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七、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八、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1211日起施行。2006125日发布的《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春节期间有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的通知》(常政发〔2006152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