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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关于支持银行科技支行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2-0027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2〕8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2-06-11 公开日期:2012-06-12 废止日期:2015-12-09
内容概述:常州市关于支持银行科技支行建设发展的意见(注:2015年12月9日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关于支持银行科技支行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2〕8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市银监分局牵头制订的《常州市关于支持银行科技支行建设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常州市关于支持银行科技支行建设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常州市银行业建设发展专注于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科技支行,促进金融与科技的有效结合,助推地区经济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常州市关于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江苏银监局《关于设立科技支行的指导意见》,制订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银行科技支行建设

  (一)鼓励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注于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科技支行,科技支行设立纳入常州市科技金融结合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整体规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银监部门提出申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设立科技支行应有明确的专属名称、单独的管理架构、专营科技金融团队和独立的经营考核机制。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内允许具备相应设立条件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设立科技支行。

  (三)银监部门受理申请设立科技支行应采取优先原则和专题研究方式,随时受理许可事项,缩短筹建和开业时间,同时对经批准设立的科技支行,允许其在政府部门统一规划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开展业务咨询和受理科技企业申请贷款资料等前台业务。

  二、建立银行科技支行专营模式

  (四)科技支行应具备充分的经营资源。科技支行上级行每年初应至少按该支行上年度科技企业贷款总额的25%增幅核定专营信贷规模,科技支行存贷比不受监管限制,科技支行授权授信权限应明确固定,其他科技企业金融服务资源应一并优先向科技支行倾斜。

  (五)科技支行应配备专门的科技金融经营团队。鼓励科技支行吸收引进科技型人才,建立具有专业科技基础和先进金融理念的高素质、复合型业务团队,聘用科技专家参加联合贷审或提供专项科技技术顾问服务。

  (六)科技支行应创新完善科技企业专属的金融服务产品。满足科技型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鼓励科技支行依托上级行,建立与科技企业保险、科技企业担保、科技企业创投机构多元化合作的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七)科技支行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科技主管部门确定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每年按科技主管部门调整的企业名单作为服务支持对象。科技支行应为科技创新企业建立专门的差别化、科学审批业务流程,最大限度简化授信贷款程序,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效率需要。

  (八)科技支行除授信业务专营外,其它业务按银监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但其上级行对科技支行应制定专门的考核激励机制,单列考核内容、实行单独核算,不单独下达存款考核指标及中间业务指标。科技支行内部应建立和不断完善特色的科技型企业信贷业务考核激励机制。

  (九)科技支行应实行灵活的风险与收益综合定价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确认名单企业应尽量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不得搭售各种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摊派存款任务等,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型微型科技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三、为银行科技支行提供配套政策服务

  (十)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科技支行应建立适合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风险控制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给予一定容忍度,银监部门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非不尽职原因发生的一般问题采取差别化的责任追究措施。

  (十一)对于申请设立科技支行的,依据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规定予以配套支持。

  (十二)科技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立科技专家库,加强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支行优先获得知识产权评估、股权评估等创新服务支持,优先获得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及市各相关部门信息咨询等服务。

  (十三)全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定期为科技支行和科技企业相关人员提供科技金融知识培训服务,创造沟通交流平台,深化科技知识与金融知识的互通。

  (十四)科技支行可优先参与市其他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如优先获得国有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风险分担机构支持。科技支行优先获得期权贷款、股权质押贷款、订单贷、知识产权质押等创新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产品的相关政策支持。

  (十五)科技支行连续2个年度没有纳入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范围的,科技支行连续2个年度经营状况评定不佳的,科技支行的上级行应主动将该科技支行退出为一般支行。

  四、建立科技金融信息共享联动机制

  (十六)加强科技支行经营信息共享。科技支行按季向银监部门报送业务经营情况报表,人民银行按季对科技支行的高新技术企业、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确认名单企业贷款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十七)市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局、人行、银监等部门每年应联合对科技支行进行评价,根据科技型企业风险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增长速度等,对科技支行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评定,对科技支行及其上级行提出评定意见,据此给予相应政策配套。

  (十八)加强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市金融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加强联动配合,加强科技支行经营情况调研,为科技支行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培育良好环境、创造良好条件,并及时研究解决科技支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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