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安排
根据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精神,现提出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安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基本路径,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综合改革,推动医改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转变、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转变、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转变,努力在医保、医药、医疗三个重点领域取得改革新突破。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2.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40元左右。新农合各统筹地区筹资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3.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当地农民年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且分别不低于10万元和8万元。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和75%左右,逐步降低实际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4.开展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总额预付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50%以上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进门诊总额预付制改革。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结合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5.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鼓励使用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服务,鼓励各地新农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病人使用中医药服务的报销比例提高10%以上。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6.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7.加大救助资金投入。救助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成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参保补贴,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取消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分别不低于55%和2.5万元。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一站式”同步结算。(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8.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商业健康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9.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对列入重大疾病保障的救治病种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加强费用监测,确保符合救治条件的参合人员100%纳入保障范围。(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10.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参保(合)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11.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12.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13.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市财政局负责)
1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15.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保证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16.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配备政策。做好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集中支付,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在严格准入的前提下按规定采购和使用经批准的少数特殊用药,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监管,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情况纳入综合目标管理。对辖区内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进行积分考核,提高及时配送率。(市卫生局负责)
17.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强化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结合实施临床路径和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的监督评价,强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管措施,形成科学用药观念,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市卫生局负责)
18.切实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落实基本药物质量监管责任体系建设,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基本药物品种全覆盖抽验,完善基本药物全过程电子监管信息化网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9.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级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考核结算。全面推行一般诊疗费,落实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20.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签订聘用合同人数达到95%以上,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21.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22.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权剥离和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
23.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建成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落实中央和省扶持项目配套资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24.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25.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切实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支持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安排25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落实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到县医院“务实进修”项目,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安排1名医生到县医院“务实进修”。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确保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继续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完成医改重大专项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26.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推行家庭医生制度建设,推广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年底有3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家庭医生制度。在1/3的乡镇卫生院组建健康管理服务团队。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鼓励基层提供适宜服务、适宜技术,面向基层推广20项适宜卫生技术。(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27.采取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加快村卫生室房屋设施标准化建设步伐,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设施配备。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和养老政策。(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28.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按照农村每千人有1名以上乡村医生的规划要求,采取委托(定向)培养、公开招募等措施为村卫生室充实乡村医生。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9.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一体化管理率达到90%以上。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逐步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30.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在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
——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调整医药价格。在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提高诊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负责)
——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年内,从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所明确的104个病种中选择不少于20个病种试行按病种付费。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
——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负责)
——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建立以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为导向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31.深化拓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32.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我省关于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性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上规模、上水平的二级以上医院。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33.创新公立医院管理服务。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为核心,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深入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面落实改善医疗服务的24条举措,大力实施“三好一满意”、预约诊疗、优质护理、志愿者服务等各项便民惠民措施。简化医疗服务流程,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完善院内和行业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大力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建立覆盖市、县、乡(镇)的远程会诊系统。(市卫生局负责)
34.全面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县级综合医院以人才、技术和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放宽技术准入,推广应用适宜技术,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年内安排15名以上县级医院骨干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构建上下贯通、乡村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分工的县域医疗服务体系,降低县外转出率。(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35.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25万、7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城乡居民健康素养综合水平在上年基础上提高1~2个百分点;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教育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6.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以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及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等项目。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合格率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继续加强农村急救体系、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37.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年内每千人拥有医生数在上年的基础上提高0.1人以上。(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38.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加强卫生信息标准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39.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康复治疗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40.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贯彻落实《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落实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建立医师管理档案。积极创建平安医院,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41.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社会零售药店向药品连锁经营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改委负责) 42.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活动,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3.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控制标准,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个人负担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及时严肃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重,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控制在总床位的10%以内。(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
44.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推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组织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管理。严肃查处药品集中采购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积极探索患者满意度“第三方”评价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深化医改的责任主体,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提高医改的组织程度,坚持不懈地加以推进。要进一步完善医改实施责任制,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各地、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加强统筹协调,深入一线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推动医改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财力保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确保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
(三)强化绩效考核
要把医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督查考评机制,建立健全逐级督查、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等制度。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医改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采取约谈、通报等多种形式,对重点难点工作和执行进度进行督导,确保省、市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三年改革的成效,认真做好医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的解读,不断增强改革信心,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氛围。要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优化医务人员的执业环境,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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