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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2-0028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2〕10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2-07-02 公开日期:2012-07-10 废止日期:2015-12-09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注:2015年12月9日废止)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12〕10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强化用地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主线,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着力点,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基本前提,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拓展符合资源市情的建设用地新空间,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支撑全市经济更大规模增长的目标。

  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统筹城乡用地,合理确定用地布局和结构;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促进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坚持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率;坚持土地使用标准控制,严格用地约束;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制度有效落实。

  二、主要目标

  (一)土地利用效率显著提升

  到2015年,全市每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平均产出GDP2011年的3.19亿元提高到5.20亿元,年均提高13%。其中,市区每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平均产出GDP2011年的3.95亿元提高到6.67亿元,年均提高14%

  (二)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优化

  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化农村用地结构,引导建设用地向城镇集中,促进产业向园区集聚,基本形成以省级以上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园区为主体的产业集聚区。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57平方公里(8.55万亩)以内;十二五期末,全市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802平方公里(120万亩)。

  (三)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严格土地执法监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继续有序推进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促进耕地占补平衡,到2015年,确保全市222.31万亩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稳定。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科学确定各类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实行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控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区域、各业发展用地,强化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向下逐级控制,下一级规划不得突破上一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2.优化园区产业布局规划。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加强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的资源整合,发挥资源集聚优势。省级以上开发区要按照转型升级的要求合理制定产业发展专业规划,对不符合产业规划要求的企业用地积极实施收购、转让、置换,加快盘活利用。工业集中区要积极调整产业布局,对产业定位低、经济效益差、环境影响大的要重新定位,限期转型;因城市发展和行政区划调整需要的,要逐步撤并。凡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外,一律不再办理新增工业用地审批手续。

  3.建立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引导机制。明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方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和保障性安居住房、环保、卫生等民生项目的用地需求;传统工业项目除需要升级改造的以外,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城镇商品住宅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原则上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解决。建立市、区两级项目储备库,严格项目管理,凡应由省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各类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办理,充分争取国家、省对新兴产业项目、超亿美元外资项目、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等在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上的支持。

  市每年从国家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集中一定比例的计划指标,专项用于扶持重大产业项目,增强计划配置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导向力度。制定《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完善市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国土等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产业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牵头做好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工作,明确项目用地标准,提高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门槛。各地拟签约、拟落地的重大产业项目,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超过100亩的,均需经过评估,才能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等手续,没有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4.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对经评估确定的市级重大产业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分期供地、规划预留的方式,全力保障土地供应。已供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经相关部门论证后,在预留的规划范围内分期确定供地计划。已供应土地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暂停办理后期用地的审批、供地。规划预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二)严控项目用地条件,提升节约集约水平

  1.实行项目差别化供地政策。严格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在土地公开出让之前,可根据行业性质、投资标准、产出水平、环保要求等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项目快速落户;对于国家、省和市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和不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项目,一律禁止供地。实行工业用地差别定价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出让价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确定;其他工业用地出让底价由地价评估机构按基准地价标准评估确定,积极推行工业用地竞价出让。

  2.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省建设用地指标,结合我市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和加速转型升级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土地投资强度准入门槛。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亩均投资强度必须分别达到350万元和300万元,金坛、溧阳省级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必须分别达到300万元和250万元。注册资本外资企业不得少于投资总额的40%,内资企业不得少于投资总额的30%。内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外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或用地规模15亩以下的新增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一律进入标准厂房。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鼓励建设标准厂房。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重建、改建、扩建厂房,涉及容积率提高的,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分割登记、转让和出租,受让企业必须符合该地块确定的产业要求,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对现有工业企业改扩建厂房和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差别化征收政策,其中单层厂房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多层厂房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三层减半征收,四层、四层以上及地下建筑物免征。

  (三)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拓展土地利用空间

  1.强化存量用地动态监管。各辖市、区要积极开展存量土地调查,对城镇建设用地中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未充分利用土地进行全面调查评价,建立相应数据库。各辖市、区国土管理部门(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管理系统,按宗地建立土地批、供、用、补、查全程管理信息库,实行动态监管,每季度汇总上报辖市、区政府和市国土主管部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闲置土地依照规定处理完毕前,国土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2.依法分类处置存量建设用地。对批而未供土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两年内完成供地。符合异地调整使用条件的,必须及时办理调整手续。对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闲置土地,以及虽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闲置土地,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采取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其他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未充分利用土地,按照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用地协议约定的条件,采取责令限期建设、退出土地或实施土地置换、建设标准厂房、收购及收回等措施,充分盘活和利用。

  3.实行企业用地回购制度。回购企业用地的范围包括城市、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企业用地,已出让未利用和已出让利用不充分的土地,落后淘汰产业并停产的企业用地,企业主动申请要求回购的土地以及其他需要回购的土地。具体回购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探索集体土地流转

  1.大力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大力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废弃工矿用地复垦整理,继续推进万顷良田工程建设,切实增加耕地面积,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有效缓解用地矛盾,提高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2.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已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可依法进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纳入统一市场进行管理。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改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五)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强化用地批后监管

  1.规范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出让金缴纳期限、开竣工时间、投入强度和各项建设指标以及违约责任。各级政府应加强工业用地产出强度管理。对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违约行为,应严格追究违约责任;对因政府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责成相关部门作出说明,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建立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对新出让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在受让人或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协议》,按照成交价款的20%收取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的80%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并通过验收核实,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集约用地要求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的20%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未按时开工和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3.完善工业用地项目竣工验收核实制度。国土主管部门对新建工业项目颁发有效期至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土地证,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核实后重新换发土地使用证。各辖市、区要建立工业用地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核实制度,未取得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核实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予换发有效期与法定使用年限相同的土地证书,并追究违约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监察、国土、建设、商务、环保、规划、统计、房管、税务、物价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领导、任务下达和监督考核,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盘活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辖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领导。

  (二)完善评价体系

  市政府每年对辖市、区工业集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从土地利用强度、土地利用结构、土地投入产出、土地资源消耗(包括二、三产业GDP增长资源消耗和财政收入增长资源消耗)四个方面进行调查、评价,开展重点地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利用状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评价结果作为科学用地管地、制定相关用地政策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考核制度

  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市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按照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等相关指标,实行对各辖市、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的分级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对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较高的地区进行奖励,对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较低的地区责令整改,并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相挂钩,不断提升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20128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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