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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2-0028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2〕9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2-07-04 公开日期:2012-07-10 废止日期:2015-12-09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注:2015年12月9日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2〕9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人保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紫金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01号),全面落实全省农业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稳定农业保险模式,完善运作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现就做好2012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率先实现农业基本现代化的目标,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巩固工作成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创新意识,促进我市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点

  (一)巩固运营模式,加强风险管控

  2012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继续按照联办共保模式,以辖市、区为单位开展。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55。为加强风险管控,各辖市、区原则上只能选择1家承办保险公司,且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变更保险公司,要在持有全省范围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中选择,并经市推委会审核,报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具有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未与市推委会签订联办共保框架协议前,不得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享受财政保费补贴。

  (二)加大财政补贴,适当调整补贴比例

  1.对水稻、小麦、油菜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补贴5%,差额部分由辖市、区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2.对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10%,市级财政补贴10%,差额部分由辖市、区级财政给予补贴。对省属企业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40%

  3.对育肥猪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6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0%,省级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补贴20%,差额部分由辖市、区级财政给予补贴。对省属企业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10%,省级财政补贴50%

  4.对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6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补贴20%,差额部分由辖市、区级财政给予补贴。对农机具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关于切实做好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常推委办〔20114号 常财农〔2011198号 常农机发〔201124号)执行。

  (三)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5个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保证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的承保面不低于上年,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2.突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加快扩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以及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以外的其他种植、养殖业参保品种),各辖市、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30%以上。2012年,新开设育肥猪、林木火灾、露地蔬果等保险。各辖市、区推委办和保险承办公司要加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宣传,积极探索拓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络,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制定专业的服务计划,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要加强新险种的推广,积极开发有地域特征的农业保险产品,促进当地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市级财政对地方险种参照其他种植、养殖业参保品种给予保费补贴。省级财政将适时调整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奖励政策。

  3.继续推进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全市农机具保险全覆盖。

  (四)规范农业保险运作,强化保险资金管理

  1.规范执行统一条款。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不得随意变更。

  2.规范承保和理赔工作。坚持农业保险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保,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不得以保险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农业保险理赔工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坚持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赔付资金应于定损后20日内,通过一折通一卡通支付,严禁现金支付理赔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配带防疫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要高度重视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对已出险但养殖户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畜禽一律不予赔付。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等无害化处理费用不得超过50/头,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但是按照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1269号)精神,可享受无害化处理补贴的投保生猪,其死亡后无害化处理费用50/头,不再从保险管理费中重复列支。

  3.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不断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努力增强我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按照分段累进、总量控制的原则,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0%计提农业保险管理费(具体办法另行下达),其中由各辖市、区政府管理使用部分不低于3%。政府管理部分管理费应严格按政策规定,用于农业保险工作组织、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以及相关人员培训等与农业保险相关的工作支出,严禁用于购置车辆,严禁用于旅游、招待、餐费等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开支,严禁用于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人员奖励,严禁与相关部门的办公经费混用。管理费的使用应纳入相关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向乡镇基层组织倾斜,原则上用于乡镇基层组织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70%。对管理费的使用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监督检查范围。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

  市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辖市(区)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协作和对基层的工作指导,要深入一线、掌握情况,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制定农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服务网络,充实服务队伍,提高服务水平,让农民满意。

  (二)加强宣传

  各地要广泛地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要通过重大灾害赔付实例,扩大农业保险的社会影响,让农业保险深入人心;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方法,把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农作物灾害和疾病防治技术结合起来,让广大农户真正体会到农业保险的优越性。

  (三)加强培训

  市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好相关部门和各辖市(区)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实务培训;各辖市(区)要重点组织开展好对镇村两级工作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等的培训。

  (四)加强监督

  要着力构建农业保险监督体系,加强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市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自查,各辖市(区)要定期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情况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辖市(区)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农民反映问题渠道,确保群众监督有效运行。要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侵害参保农民利益的行为,即严肃查处。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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