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银监办[2008]51号
现将《常州银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与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常州银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与审查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常州银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与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常州银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国家秘密在政府信息公开时不被泄露,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常州银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操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银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与审查工作在常州银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谁公布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拟信息公开科室、网站管理人员为岗位责任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凡是标明国家密级(秘密10年、机密20年、绝密30年)又未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公开。虽标明国家秘密、机密、绝密,但已经制文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解密的除外。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审查、公开形式的审查和公开时间的审查。
(一)公开内容的审查
1.常州银监分局在相关制度办法中予以明确的公开内容;
2.常州银监分局相关制度办法规定内容之外由各科室提出的公开内容;
3.根据依申请公开制度,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的公开内容。
(二)公开形式的审查
1.坚持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
2.坚持选定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的公开形式;
3.坚持选定成本最小化的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间的审查
1.选定的公开时间要与常州银监分局制度规定和对社会的承诺相符;
2.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
3.经常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应当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对本阶段工作进行公开;临时性工作应当随时公开。
第六条 保密与审查程序
(一)由相关科室具体承办人和科室负责人依据《常州银监分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附件2)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保密审查专业人员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专业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意见;
(四)由网站负责人对拟公开信息进行“程序审查”,对符合程序审查要求的信息上网发布。
第七条 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与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应审未审、玩忽职守造成公开信息或数据错漏或自行对外公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银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