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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银监分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758474445/2008-0002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银监发〔2008〕147号 发布机构:常州银监分局
生成日期:2008-11-10 公开日期:2008-11-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明确了分局行政许可的范围、组织形式、工作职责、审议程序。
关于印发《常州银监分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常银监发〔2008〕147号
 

常银监发〔2008147

 

各监管科,办公室,监察室:

《常州银监分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工作制度》经2008113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附件:常州银监分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常州银监分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常州银监分局行政许可委员会职能的发挥,确保行政许可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江苏银监局监管手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州银监分局行政许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主要负责审议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对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董(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业务范围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议、决定的专职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方式履行职责。

第四条  须由委员会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通过,分局行政领导不得签发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对委员会同意的具体许可事项,非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不得更改。

第五条  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便民的原则,集体审议,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委员会由分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设立,实行委员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采取选聘部门工作人员以非专职方式,经分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聘任,调整亦同。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局副局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监管部门、监察室负责人员组成。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行政许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许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分局监管二科,由分局办公室、监管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银监会授权,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及各项行政许可规章制度。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本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操作规程、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

(三)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和决定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对上级授权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出初审决定。

(四)研究制定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行政许可培训、学习计划。

(五)研究制定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机构的管理办法。

(六)研究决定其他行政许可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二)负责起草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操作程序、审核内容、文书格式,提交委员会决定实施。

(三)负责汇总拟提交委员会决议的行政许可事项,提请委员会及时召开会议。

(四)负责委员会会议的通知、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及跟踪反馈等工作。

(五)负责收集整理针对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提交委员会决定。

(六)负责辖区董(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考核。

(七)组织开展辖区机构规划调研。

(八)不定期召开会议,落实委员会部署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审议事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四)变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业务品种的申请。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需经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许可申请事项及时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如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其他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或说明原因。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需要提交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将审议事项的清单提交各委员。

第十六条  委员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监管人员陈述,集体讨论,充分陈述个人意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召集人归纳审议意见,提出总结性意见。

第十七条  涉及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分局监管协调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难以做出审议结论需表决事项,由委员进行独立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不同意、续议”三种,并陈述理由。表决一般采取口头表达的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至少获得超过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该具体行政许可事项视为许可通过。

第二十条  如半数以上(含半数)委员认为审议材料准备不充分或需修改、补充,相关部门应按委员会要求尽快修改、补充,按程序重新提交审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进行真实、详细的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时,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审议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采取签报方式。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采取急事特办原则,先行办理,在下次委员会会议对该事项进行补充报告。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整理会议所有材料,设立专卷,每年度向分局办公室移交一次。分局办公室按档案保管标准,进行存档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及相关人员须对会议讨论意见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个人透露委员表决情况。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办理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参照《常州银监分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常州银监分局制定,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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