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常州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委员会工作制度》经2008年12月29日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附件:常州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常州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提高非现场监管有效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江苏银监局监管手册》、《常州银监分局建立内部监管组织体系和监管资源集成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州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贯彻执行银监会倡导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结合常州辖区银行业的实际,以“自主、审慎、有效”为原则,组织开展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非现场监管事项主要指各类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的采集与报告;各类非现场信息的分析、整合;依据非现场信息为现场检查、信息统计等提供依据和建议;对辖区银行业风险隐患及需关注事项进行调研并采取应对措施;判断和掌握辖区银行业发展走势和总体状况;各类非现场监管制度的制订和监管政策的学习与执行等。
第四条 委员会组织协调常州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工作。各监管科(含统计信息科,下同)在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各风险单元监管组在委员会指导下承担各风险类别非现场监管任务。
第五条 委员会通过加强辖区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制度建设,加强非现场监管日常规范运作,加强非现场监管风险识别及信息的整合与运用,促进监管效能提升,并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委员会对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综合事项进行审议、决定。涉及重大非现场监管事项的,经委员会审议后报分局监管协调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七条 委员会由分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设立。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分局监管一科。办公室成员采取选聘分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非专职方式,经分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聘任,调整亦同。
第八条 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原则上设立六名委员: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四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分局领导担任,委员由具备一定监管经验和专业水平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可授权副主任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职责
(一)按照风险监管理念,全面指导推进非现场监管工作。
(二)研究决定非现场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解决非现场监管工作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执行非现场监管流程和工作质效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职责与要求
(一)加强学习调研,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遵守委员会工作制度及纪律,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
(三)对会议讨论的非现场监管事项发表意见,并对决定事项抓好落实。
(四)秉公尽职,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在充分吸纳会议成员意见后做出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负责收集、汇总各监管科、各风险单元监管组的非现场监管报告与实时信息,提交非现场监管委员会研究审议。
(三)负责向各监管科、各风险单元监管组传达非现场监管委员会决议的事项并督促落实。
(四)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和资料整理归档,并通过内网相关专栏发布信息。
(五)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分别承担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收集汇总、材料撰写、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不能到会的委员需向主任委员请假并说明原因。日常一般性事项通过会签制度办理。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监管动态分析例会,各监管科室和单元组负责人参加。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如不能出席,可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采取集体审议制,涉及重大非现场监管事项,需经委员会充分讨论研究后,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意见并布置执行。
第十九条 委员会集体审议时,委员应充分陈述个人意见。审议过程及结果形成会议记录。
第六章委员会工作流程及方式
第二十条 委员会基本流程:各监管科、风险单元监管组在分管局长的领导下根据职责、任务和《江苏银监局监管手册》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各监管科、风险单元监管组向委员会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工作情况和意见及建议→委员会对非现场监管工作中需统一、综合、协调的事项进行研究,作出总体部署。重大事项提交监管协调委员会研究决定。→委员会对研究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各监管科、风险单元监管组工作质效进行监督、指导和再评价。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监管科室和风险单元监管组产生的非现场监管资料,定期进行汇总分析。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收集各风险单元监管组的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收集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机构概览》;不定期收集其他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非现场监管工作中需协调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提交委员会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常州银监分局制定,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