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银监发〔2009〕2号
各科室:
《常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经2008年12月29日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附件:常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九年一月五日
附件
常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确保行政处罚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主要负责对常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进行审核决定的专职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方式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未经委员会审核的行政处罚事项或委员会未作出决定的处罚意见,分局行政领导不得签发相关行政处罚批准文件;对委员会同意的具体处罚事项,非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不得更改。
第五条 委员会遵循依法、公正和查处分离的原则,集体审议,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委员会由分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设立,实行委员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采取选聘部门工作人员以非专职方式,经分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聘任,调整亦同。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分别由分局副局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监管部门、监察室、办公室负责人员组成。
第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分局办公室。成员由分局办公室、监管部门人员组成,主要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领导、组织和监督分局行政处罚工作。
(二)研究分局行政处罚事项。
(三)按行政处罚操作规程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工作。
(四)受理、举行行政处罚听证。
(五)对行政处罚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拟订(修订)分局行政处罚操作规程。
(二)受理审核由监管科室立案调查或现场检查领导小组立项检查终结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三)受理听证申请,对听证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听证要求的,制作《听证通知书》;不符合听证要求的,制作《听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对符合听证要求的,组成听证工作组,形成听证报告报委员会审议。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承办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行政处罚事项及时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如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其他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或说明原因。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需要提交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初审,并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个工作日将需要审议的处罚事项所有资料提交各委员。
第十五条 委员着重就受理的行政处罚事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议,各委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召集人要及时归纳审议意见,并提出总结性意见。
第十六条 处罚事项实行表决制,由委员进行独立表决。表决分为“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一般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必要时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至少获得超过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该具体行政处罚事项视为通过。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分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进行真实、详细的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委员会会议结束时,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不得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个人透露委员表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事项立卷归档工作,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行政处罚事项有关资料,设立专卷,移交分局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办理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的程序按照《常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