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银监分局现场检查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常银监发〔2009〕19号
各科室:
《常州银监分局现场检查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经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附件:常州银监分局现场检查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常州银监分局现场检查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常州银监分局建立内部监管组织体系和监管资源集成方案》,为规范常州银监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现场检查的统一管理,进一步明确现场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分局现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规范、高效、有序的现场检查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小组对分局的现场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监督。重大事项报经分局监管协调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三条 现场检查领导小组要加强与非现场监管委员会、行政许可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相互协调、信息共享、快速反映、精确制导、查深查透、处置到位”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领导小组是常州银监分局对现场检查实行统一管理的非常设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及其成员由分局领导和相关部门成员组成,由分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科,成员由各监管科和人事、财务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和调整现场检查年度计划;
(二)确定现场检查组组长和主查员;
(三)研究并协调解决检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或重要事项;
(四)审核现场检查组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五)对现场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后评价。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汇总各科室、功能监管组及非现场监管领导小组提出的现场检查计划,并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二)负责日常受理工作,需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的事项,及时提交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或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三)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通知、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向监管协调委员会报备;
(四)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和决定,并做好跟踪监测和情况反馈;
(五)负责现场检查有关综合协调工作;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八条 现场检查项目分为大型(综合性)项目和小型(专题性)项目。
第九条 现场检查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一)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编制。
各监管科室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以往现场检查报告以及上级部署等,拟定本部门对辖区所监管机构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项目,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在上报江苏银监局对口监管部门的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下年度的现场检查项目计划(计划上报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科室提出的年度现场检查项目计划,通报分局监管协调委员会。江苏银监局下达年度现场检查项目计划后,领导小组监督执行。
(二)现场检查项目的增加。
上级监管部门在年度中追加的现场检查项目,相关监管科室要及时填制《常州银监分局追加现场检查项目报告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列入分局全年现场检查内容。
相关监管科室和各单元业务监管组在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经分局非现场监管委员会研究确定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由相关科室提出现场检查项目建议,填制《常州银监分局现场检查项目建议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分局现场检查项目。
(三)现场检查项目的调整。
对已经确定的现场检查项目需要作出调整或撤销的,由原项目提出或承担科室向领导小组提交《现场检查项目调整(撤销)报告表》,说明调整或撤销的原因,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现场检查小组审查决定。
(四)信访举报核查和专题调查等工作不列入现场检查管理。
第十条 现场检查方案的审查和批准。由现场检查项目主办科室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现场检查项目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提出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员建议名单、检查组人员需求意向、现场检查稽核办案经费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现场检查领导小组审定。
对于大型(综合性)现场检查项目需跨部门抽调检查人员的,由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从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聘请部分专业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项目的审签。经现场检查领导小组审定的现场检查项目计划的拟定、现场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报告及监督意见书的签发仍由现场检查组织部门的分管领导负责。
根据现场检查项目,以监管科室或单元业务监管组为主体,组成现场检查组,按照《江苏银监局监管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协调。现场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难以定性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向现场检查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予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一些特别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提请监管协调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审查行政处罚意见。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需要处罚的,由检查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领导小组同意,报分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流程监督。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对现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价。
第十五条 加强现场检查工作情况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每个现场检查项目的相关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等要及时登录分局内网监管窗口的相关栏目,涉密内容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一)对涉及现场检查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召开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对日常工作通过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签报处理。
(二)对上级布置的时间要求紧迫的现场检查项目,经报现场检查组织部门的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办理,事后向领导小组备案。
(三)对现场检查组提请研究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原则上在两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分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现场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