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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操作规程》的通知
索 引 号:758474445/2008-0002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银监发[2009]20号 发布机构:常州银监分局
生成日期:2009-01-24 公开日期:2009-03-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明确了分局行政处罚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工作程序。
关于印发《常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操作规程》的通知
常银监发[200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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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领导签发。

常州银监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抄报江苏银监局。

第四十四条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当由常州银监分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则上应由监管部门当场交给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证》。

第四十六条  常州银监分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下列处罚:

(一)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警告。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监管部门应负责跟踪并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常州银监分局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违法所得划缴常州银监分局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专用账户。常州银监分局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监管部门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应抄送办公室和财务会计部门。监管部门收到被处罚人提供的证明其缴款完毕的有效凭证复印件的,可要求财务会计部门协助证明凭证真实性。

第四十九条  常州银监分局作出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办公室应配合监管部门在报纸上刊登《行政处罚公告》(附件13),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告内容包括: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作出停业整顿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五十条  常州银监分局作出吊销金融许可证处罚决定的,办公室应在报纸上刊登《行政处罚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被处罚机构的名称、住址。

(二)作出吊销金融许可证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监管部门应督促被处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缴回金融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常州银监分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监管部门发现被处罚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管部门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14),经局领导批准后提交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结案与归档

第五十三条  监管部门在被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完毕后,应制作《结案报告》(附件15),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五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进行立卷归档。案卷资料应按照行政处罚案卷材料目录清单明确的顺序,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二)罚没款缴纳证明。

(三)收缴《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四)结案报告。

(五)其他。

 案件办结并立卷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管行政处罚档案。

第八章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常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制订的《常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操作规程》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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