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银监发〔2009〕25号
政策性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常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常州分行(经济紧密区支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管,我分局修订了《常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附件:常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暂行办法
二○○九年二月九日
附件
常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管,规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指经银行业监管机构任职资格审核后任职的政策性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经济紧密区常州支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常州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于次年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是指考核时任职三个月以上的下列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主持工作的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风险主管。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支行行长、主持工作的支行副行长。股份制商业银行经济紧密区支行行长、主持工作的支行副行长。
(三)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支行行长、主持工作的支行副行长。
(四)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主持工作的支行副行长。
(五)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技术官、财务总监、行长助理、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财务、风险管理(合规)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主持工作的支行副行长。
(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和营业部主任;农村信用社主任、主持工作的农村信用社副主任。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以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业务、风险、效益、合规情况为重点,对被考核对象年度履职结果作出评价,同时对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工作能力、行为规范以及在经营管理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评价。
第六条 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管理行为是否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内外部稽核反映的合规经营问题;年度是否发生案件及案件处理情况;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报经监管部门许可等。
(二)综合业务素质。包括对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对有关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熟悉了解程度、对任职机构有关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的熟悉程度等。
(三)风险管理水平。包括参与本行决策管理情况、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及业务风险情况等。
1、参与本行决策管理情况。是否根据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的要求,参与组织建立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结合实际不断改进完善;决策管理行为是否有明确的授权或转授权许可,是否有清晰的报告路线;是否熟悉本机构整体内控状况,知晓本机构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具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清晰思路和具体安排等。
2、分管工作完成情况。高管人员分管部门或机构的年度计划工作完成情况;分管部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是否全面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分管的职能部门和下级机构经营管理状况;是否能够保证分管的职能部门和下级机构及时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的政策措施、有效监督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
3、资产质量情况。不良贷款是否实现双降或未出现上升情况;不良贷款反映是否真实;表外不良资产和非信贷不良资产是否实现双降。
4、其他重点考核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常州银监分局制订颁布的有关考核制度、办法所提出的目标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具体参考相关考核评价的结果。
(四)监管配合情况。包括对监管机构发出的通知、意见、决议及各项监管工作部署是否认真执行、落实到位;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报告及有关信息材料是否及时、准确和真实;对监管部门开展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是否重视和配合;重大事项是否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等。
(五)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考核,结合公司治理情况进行。
第八条 常州银监分局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风险评估和内控评价结果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执行辖区银行业协会制订的公约和各项制度、参与辖区银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等情况将作为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重要参考。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年度履职行为考核方式分两种:即考评方式考核和考试加考评方式考核。
(一)以考评方式考核的高级管理人员
1、对象。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三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辖区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江苏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风险主管;股份制商业银行、江苏银行二级分行行长助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技术官、财务总监、行长助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
2、方式。由被考核对象所属机构提交其个人述职报告(见述职报告样本),监管部门结合日常动态监管及通过其他考核方式所掌握的情况,按照《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评分表》(见附表)的内容进行综合测评打分。
(二)以考试加考评方式考核的高级管理人员
1、对象。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三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辖区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江苏银行所属各支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经济紧密区支行行长和主持工作的支行副行长;邮政储蓄银行支行行长和主持工作的支行副行长;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内审、财务、风险管理(合规)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和主持工作的支行副行长;各农村信用社主任和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营业部负责人等。
2、方式。被考核对象参加由我分局统一组织的书面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涉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考核年度出台的经济金融相关政策制度及主要行专业知识等。考试成绩占考核分值的60%,监管部门日常动态掌握情况占考核分值的40%。
第十一条 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与对其日常动态管理相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动态管理主要包括: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收集等掌握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各类资料和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考察、内审通报、处罚等情况;企业反映、群众来信来访、纪检部门查处等情况;通过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考试等了解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金融业务熟悉程度等。
第十二条 履职行为考核要充分运用日常动态管理掌握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采取约见谈话、问卷调查、考试、座谈、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同时,综合被考核人年度述职报告、所属机构对被考核人的奖惩、民主评议和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形成对被考核人的年度综合评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及运用
第十三条 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的等级。履职行为考核等级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不称职、60分(含)-74分为基本称职、75分(含)-89分为称职、90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常州银监分局向被考核人所任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考核结果和整改建议,必要时向其上级机构反馈考核结果和监管意见。
第十五条 常州银监分局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存在问题,在确保取证准确、真实的情况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常州银监分局将履职行为考核评分表、履职监管评价、履职考核考试、履职监管谈话、处罚情况等纳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个人档案,并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履职监管信息模块相关栏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监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依照上级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银监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常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暂行办法》(常银监发〔200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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