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常州分行、经济紧密区支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为保证客户风险统计制度在辖区的贯彻实施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顺利运行,进一步提高客户风险统计数据质量,根据江苏银监局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常州银监分局制定了《常州辖区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控制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辖区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控制规程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常州辖区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控制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客户风险统计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辖内直接向常州银监分局报送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
第三条 客户风险统计数据以及相关资料属于重要涉密信息。各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银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确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并做好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统计数据审核上报流程
第四条 各银行机构应对报送常州银监分局的客户风险统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数据的规范性
1、客户的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包括法人代码、股东代码、股东和关联企业、贷款担保情况、上市情况和预警信号等信息是否缺失,确保信息全面完整。
2、有没有无证件客户。境内注册的企业一般不应是“无证件”客户,对“无证件”客户应严加审核。
3、客户名称是否规范。客户名称应与公章完全一致。特别注意名称中是否为简称及含有“*”、“.”、“?”、空格以及“(正式)”、“(企业类)”、“(母公司)”、“(担保)”等字样。
4、客户代码是否异常。如是否为相同9位数字组合及其他明显不符合编码规则的情况。
(二)数据的合理性
1、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对于总资产、总负债、授信总额及贷款余额为零或其他异常数据(如超大数据等)等情况要认真排查核实。
2、对比分析汇总数据。对大客户授信总额和本机构对各类客户授信总额、大客户贷款余额和本机构各项贷款余额、逾期贷款大客户数和逾期贷款法人客户总数、大客户不良贷款余额和法人客户不良贷款余额、大客户逾期贷款余额和法人客户逾期贷款余额、大客户逾期30天以上贷款余额和法人客户逾期30天以上贷款余额等六组汇总数据进行比较分析,防止出现异常数据和逻辑性差错,在此基础上,认真填报《大额授信客户汇总数据核对表》(附件1)。
3、筛选“贷款大于授信”和“贷款大于负债”的大客户数据,并逐笔进行核实。
4、逐笔核实当月新发生逾期贷款数据,检查、确认贷款实际偿还情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5、本期报送的大客户数、违约法人客户数和违约个人客户数与上期相比,增减是否异常。
(三)其他不符合统计制度的错误
第五条 常州银监分局对银行机构报送的客户风险统计数据进行确定性校验。确定性校验通过后,将按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结合银行机构报送的《大额授信客户汇总数据核对表》,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如发现统计数据异常、不完整、不规范,将及时通知银行机构核实,并重新接收修改后的数据。
第六条 常州银监分局收齐辖内客户风险统计数据后,要进行不确定性校验,并按以下要求对校验结果进行处理:
(一)客户名称相同,但组织机构代码不同的,以银监会统计部下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提供的标准库信息为准,若发现银行机构报送的信息与标准库信息存在差异,应通知其修改。对新增客户,应通知相关银行机构进行核实、修改。
(二)同一客户,但法定代表人信息不一致的,应以最新的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进行核实,若发现银行机构报送的信息更新不及时,应通知其修改;若所有银行机构都无法提供最新资料,可参照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的最新历史信息进行核实、修改。
(三)系统内二家及以上银行机构在报送数据中,出现相同贷款流水号的,一般按照“谁授信、谁填报”的原则确定需修改的银行机构,特殊情况可由银行机构协商处理。
(四)某一客户有多家银行机构对其授信或贷款的,可有针对性地选取其中的1至2家进行反馈求证,避免多家银行机构都向该客户求证,影响客户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零售贷款违约法人客户、零售贷款违约个人客户信息,除单个字段的格式外,没有设定其他强制校验。常州银监分局应根据系统提供的数据导出功能进行人工核对。主要包括:同一法人客户组织机构代码是否不同、同一个人身份证下的姓名是否不同、个人身份证件是否符合编码规则、客户所在地填报的规范性及与行政区划代码的对应关系等。
第八条 客户风险统计数据修改时,常州银监分局应督促银行机构同时修改上报文件和数据源,避免以后报送的数据出现同样的错误。
第九条 银行机构客户风险统计数据应于月后6日内(遇节假日不顺延)报送常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常州银监分局应将辖区银行业客户风险统计数据于月后8日内报送江苏银监局统计信息处。
第三章 常州辖内及江苏省内
不确定性校验结果反馈和修改流程
第十条 常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在月后7日上午(遇节假日提前半天)将辖内客户风险统计数据不确定性校验结果经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反馈至各银行机构,各银行机构要及时查看系统,点击“不确定性校验结果下载”,并进行核实、修改。若为新增客户或客户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银行机构应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留存,并提供给常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以备查验。
各银行机构必须在辖内客户风险统计数据不确定性校验结果反馈后的7 日下午重新上报修改后的统计数据。常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将执行第二次不确定性校验,若还有不确定性校验错误,直接与相关银行机构核实并进行修改,并于8日上报江苏银监局。
第十一条 江苏银监局统计信息处在月后9日将省内不确定性校验结果下发各银监分局(通过银监会内网邮箱),常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要及时下载、查看反馈信息,并按第六条有关要求进行核实、修改。若为新增客户或客户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常州银监分局应将银行机构提供的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并告知江苏银监局统计信息处,以备查验。
常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必须在江苏省内不确定性校验结果下发后的次日(月后10日)重新上报修改后的统计数据。江苏银监局统计信息处将在重报截止日(月后11日)执行第二次不确定性校验,并于月后12日再次将不确定性校验结果下发。常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要及时查看银监会内网邮箱,再次进行核实、修改,于月后13日再次上报。
第十二条 江苏省内第二次不确定性校验后,江苏银监局统计信息处将再次进行第三次不确定性校验,此次校验后,江苏银监局统计信息处不再向各银监分局反馈待核实信息,但会根据各银监分局提供的资料和系统中的历史信息进行修改,并于月后15日将修改情况通过银监会内网邮箱下发各银监分局。常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要及时接收,并反馈给银行机构,辖内相关银行机构应根据反馈信息立即更新业务系统数据源,以保持数据的同步和一致。
第四章 跨省不确定性校验结果反馈和修改流程
第十三条 江苏银监局统计信息处将在月后17日将银监会统计部跨省不确定性校验结果发给银监分局(通过银监会内网邮箱),常州银监分局要及时下载、查看反馈信息,并按第六条有关要求进行核实、修改。若为新增客户或客户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常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应将银行机构提供的新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并告知江苏银监局统计信息处,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常州银监分局必须在跨省不确定性校验结果下发后的次日(月后18日)重新上报修改后的统计数据。江苏银监局统计信息处将在重报截止日(月后19日)下发第二次跨省不确定性校验结果,并对其进行分析、标注。常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要及时接收,再次进行核实、修改。
第十五条 常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必须在月后20日内将第二次跨省核实、修改后的数据重新上报,没有修改的须加以说明。此后,江苏银监局统计信息处还将下发第三次跨省不确定性校验的有关修改信息,常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要及时接收,并反馈给银行机构,辖内相关银行机构应根据反馈信息立即更新业务系统数据源,以保持数据的同步和一致。
第五章 督促和考核
第十六条 常州银监分局和银行机构应对报表数据中的差错进行报告说明。月后8日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完成后发现的贷款明细信息、法人零售贷款违约和个人零售贷款违约信息等方面的差错,以及江苏省内第二次不确定性校验后发现的客户基本信息和客户关联信息等方面的差错,江苏银监局统计信息处将督促有关报数银行机构及银监分局填报《客户风险统计数据差错报告表》(附件2),报告需说明数据差错情况及原因,以及银行机构整改及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常州银监分局将根据江苏银监局对各银监分局客户风险报表报送及数据质量情况考核结果,结合辖区银行机构数据差错情况及数据报送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省内及跨省不确定性校验结果核实、重报的及时性、准确性,新增(新调整)客户基本信息变化的报告及时与否等,不定期通报辖内银行机构报表报送及数据质量情况,总结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形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确保报表报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数据质量的提高。
第十八条 对于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较差,以及报送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银行机构,常州银监分局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见负责人谈话、开展统计现场检查及专项检查等措施,督促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在常州辖内设立新机构时(该机构既可能是报数行也可能仅是贷款发放行),银行机构应于新机构设立的当月月底前,填写《机构变更情况登记表》(附件3),常州银监分局负责报送江苏银监局统计信息处。江苏银监局统计信息处报经银监会统计部核实后,将处理意见批复常州银监分局和银行机构,同时修改客户风险预警系统的设置。常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和银行机构按批复的意见报送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 常州银监分局将根据江苏银监局的统一部署,适时将辖区农业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全部纳入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预警系统的数据报送和信息共享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常州辖区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常银监发〔2007〕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额授信客户汇总数据核对表
2、客户风险统计数据差错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