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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三农”的工作意见
索 引 号:758474445/2009-000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银监发〔2009〕68号 发布机构:常州银监分局
生成日期:2009-04-09 公开日期:2009-04-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提出发挥支持三农主力军、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开展银保合作、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完善内部控制、改进激励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等方面提出意见。
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三农”的工作意见
常银监发〔2009〕68号
 

`常州银监分局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三农”的工作意见

 

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三农”支持的工作要求,促进辖区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结合我市“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审时度势,解放思想,迎难而上,加大支农有效信贷投入,不断提高服务“三农”水平,努力促进辖区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服务“三农”宗旨,切实发挥支持“三农”主力军作用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进一步发挥支持“三农”的作用,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始终以扶持“三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己任,加大支农力度,探索支农渠道,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助推县域经济发展。一是充分认识支持“三农”是全面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扩内需,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村,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在目前关键时期,辖区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激活农村市场在拉动内需中重要作用的认识,立足服务“三农”定位,自觉加大支农力度,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二是充分认识支持“三农”是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支持经济和保持自身良性发展双赢的需要。随着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特别是国家支农、惠农方针的贯彻实施,辖区农村农业经济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抓住“三农”这一潜在利润增长点,加大对其扶持力度,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也为自身发展赢得新的机遇。三是充分认识支持“三农”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始终姓农,随着改革、发展,方向不能变,要积极关注民生,通过加大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有效缓解农民收入水平低、农业经济发展缓慢等问题,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支持“三农”要结合辖区实际,当前我市县域经济呈现城乡一体化加速,现代高效农业发展程度高、速度快的特点。要紧紧把握这些特点和趋势,支持“三农”务求实效,在支持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经营效益提高,农户和农民增收上发挥积极作用。要适应传统农业产业链向多种现代农业产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支持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种养殖户和经济大户,从而带动广大农户进入农业产业链条。要支持辖区工业反哺农业,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从而加快实现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现代化。

金融支持“三农”要切实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对路,重点突出。辖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市场调查,主动掌握当前农村金融的多样化需求,及时研究和制定政策,探索突破提升金融服务成效的阻碍,改革和完善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快服务方式和产品的创新,使金融服务“三农”工作上新台阶。

二、研究信贷政策,加大信贷投入力度,确保涉农信贷投入两个“不低于”目标

金融服务“三农”的重点是信贷工作,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按照支持“三农”为首位,支持县域中小企业为主体,支持涉农基础建设项目和县域优势产业骨干企业为重点,研究针对性的信贷政策。一是积极开展信贷方式的探索,支持农村经济经营模式的升级。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增加对产品特色明显、组织运行顺畅、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的信贷投入,推动农村地区适度规模经营和高效特色产业群形成。二是加大对涉农重点工程、项目的信贷支持。要按照中央近期提出的一系列扩大内需政策措施,主动了解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三农”经济增长的具体安排,积极介入涉农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探索重大项目银团贷款机制。积极而又审慎地支持辖区乡镇、开发园区等农业基础建设。三是满足县域中小企业,特别是粮食收购和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型企业等多方面合理信贷需求,以达到农业的良好循环,并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发展。四是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把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整个信贷业务新的增长点。结合农民的消费习惯,完善消费信贷品种,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消费需求。五是将农村青年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增收、助学贷款等社会民生事业作为信贷支持重点,积极提供适合农民工返乡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银行卡等特色服务的推广力度。

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科学制定农业贷款发展规划,坚持支农信贷投放增量目标不动摇。认真贯彻银监会关于涉农贷款增长目标两个不低于的要求,确保2009年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增幅水平。各行(社)要用足、用好各项调整后的金融监管政策,拟定年度支农信贷工作思路和计划,确定支农信贷投入目标,继续稳定涉农贷款在县区的市场份额,积极研究面对政策性、商业性金融的竞争,巩固传统的农村金融服务(业务)阵地的有力措施。继续扎实做好农户小额信贷、农户联保贷款、扶贫小额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等普惠型支农业务,适时总结和推广“易贷通”业务,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授信,加强对县域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产品。

三、积极开展银保合作,探索新的担保方式,通过解决“担保难”推动“贷款难”问题的解决

辖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在坚持防风险、严管理的前提下,一是继续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业务,使之进一步完善。二是积极开展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合作,探索新的贷款模式和信贷管理制度,加大合作力度。三是开展对应农业或中小企业生产链的质押贷款的创新,探索对集体建设土地的抵押贷款,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开展大型农业设备、林权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试点,规范应收账款、股权、仓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四是积极推进“龙头企业+农信社+担保公司+农户”的“四位一体”经营模式,实现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双赢。五是适时开展与农业保险的合作,探索“信贷+保险”的金融服务新产品。

四、加强金融创新,积极开展试点,完善金融服务“三农”的方式和手段

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适应宏观经济环境新变化和农村金融的新需求,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试点。一是顺应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交易电子化、金融产品多样化和金融服务个性化的发展趋势,积极构建符合审慎信贷投放要求的新模式,降低信贷交易成本,抑制交易风险。二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基础,大胆开发和创新符合多层次、个性化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化和差异化金融产品,加大银行卡等产品的营销力度,开展承兑、贴现、保函、信用证、消费信贷等业务。三是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按照便民利民惠民原则,积极创新授权授信管理模式和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建立“三农”信贷“绿色通道”,提高对“三农”的金融服务便利度。

五、完善内部控制,改进激励机制,促进服务“三农”金融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要确保新增优质“三农”信贷客户的户数和贷款金额有较大幅度增加,对存量客户进行“一户一策”的调查分析,对不利因素较多的企业坚决退出。二是正确界定基层支行(信用社)贷款审批权限,充分调动其支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贷款利率确定要体现惠农原则,贷款期限要根据农业生产或中小企业的特点确定,并视信用记录合理确定贷款分类。四是实施科学有效的问责机制。在不良贷款考核方面,凡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相关程序,“三查”独立,勤勉尽职,只是由于受这次危机冲击而导致市场突变造成贷款质量下降的,可免除有关信贷人员的相关责任。同时要进一步优化涉农贷款的客户评级、审批流程、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手段,完善风险管理体制,加大拨备提取力度,积极争取政策,及时核销呆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五是改革绩效考核模式。科学设定支农贷款考核指标,将提高农贷户数在当地农户总数中的覆盖面作为增加放款量的有效途径。实行向信贷人员倾斜的绩效考核办法,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六是提升涉农贷款的专业化程度,加强对信贷人员农业专业化知识的培训,逐步建设一支专业化的信贷人员队伍。

六、拓宽监管工作内涵,提高监管有效性,加大对金融服务“三农”的监管支持引导力度

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的若干意见精神和银监会《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要求,充分理解银监会一系列新的工作部署的意图,拓宽和加深对新形势下监管有效性的认识,努力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县域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是推进机构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辖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深层次改革工作,深化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改革试点,加强对已开业的金坛村镇银行的监管,确保其开好局、起好步和稳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溧阳村镇银行的组建工作,争取早日开业。二是加强对“三农”信贷总量和投向的动态跟踪监测,建立涉农贷款的统计、分析和考核通报制度。加强检查,有效防范和化解涉农信贷风险。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做好涉农信贷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面提高涉农信贷政策实施效果。三是积极争取政策,创造条件。在国家涉农贷款税收减免、地方政府的费用补贴等方面,积极争取对辖区农村中小机构的政策支持。四是营造区域良好信用环境,推进信用镇村建设,加强有关政策建议的研究和反映。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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