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银监发〔2009〕108号
关于印发《常州辖区大型银行监审联动工作制度》和《常州银监分局大型银行监审联动现场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国有大型银行常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管与银行机构间的互动合作,提升外部监管效能和银行内部审计(合规)工作水平,我分局制订了《常州辖区大型银行监审联动工作制度》和《常州银监分局大型银行监审联动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并经辖区五家大型银行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常州辖区大型银行监审联动工作制度
2、常州银监分局大型银行监审联动现场检查暂行办法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常州辖区大型银行监审联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银行内部审计(合规)部门与外部监管的互动合作,提升外部监管和银行内部审计(合规)工作水平及效能,促进辖区大型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风险,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监审联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交流内部审计(合规)工作计划和开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通报内部监督和外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联动开展现场检查项目。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三条 成立由常州银监分局、辖区各大型银行组成的监审联动工作组织,由常州银监分局分管领导和辖区各大型银行分管行领导参加,常州银监分局监管一科与辖区各大型银行内控合规部门为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联络与处理。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四条 监审联动采取监管部门约见大型银行谈话或组织交流等形式。
第五条 监审联动工作交流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与个别银行的单独交流合作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辖区各大型银行年初向常州银监分局报送各自本年度内审(合规)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内审(合规)工作总结、内审报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报送上级行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单位对本单位的审计结论、反馈意见和报告等有关信息。银行对于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检查项目报告应及时抄报银监分局。常州银监分局向辖区各大型银行通报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和监管意见。
第七条 常州银监分局职能部门应综合考虑、评估大型银行内审(合规)工作情况,对内审(合规)工作未覆盖到的领域与薄弱环节有所侧重地提高监管频率或加大监管深度;对于内审(合规)工作扎实、风险防范到位的银行和业务领域应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次数;各大型银行内审(合规)部门制订审计项目计划,应充分考虑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和监管意见,结合自身风险点制订内审(合规)工作计划及工作方案。
第八条 开展现场检查项目联动合作。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项目,可在制度框架范围内,与符合条件的银行实行一定形式的联动检查,充分借助和发挥银行内审合规人员熟悉情况、精通业务等优势,节省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充分传递监管意图,达到监管目的。
第九条 总结交流和分析内外部审计(合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监管部门通报一定时期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风险、需提请大型银行内审部门进一步深入查实和反馈的问题、下一时期外部监管工作总体计划和具体安排、需要大型银行内审部门配合和开展的工作等。
2、辖区各大型银行交流前一时期上级行内审部门对本单位、本单位内审(合规)部门对分支机构的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内部检查及外部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3、互相交流现场检查的方法和技巧,共同提高现场检查能力。共同对内部审计、外部监管中发现的执行监管政策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监管意见和政策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常州银监分局与各大型银行监审联动现场检查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常州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银监分局大型银行监审联动
现场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与辖区大型银行合规(审计)部门之间的互动合作,按照差别化监管原则合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引导、推动大型银行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合规能力建设,提升外部监管和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效能,共同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监审联动现场检查是指监管部门立项,有条件、有选择地与自身素质、能力和工作标准达到要求的银行,通过开展联动形式,实施现场检查的创新工作机制。
第三条 监审联动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合作模式:以监管部门为主,银行合规(审计)人员参与,共同完成检查项目;以银行合规(审计)人员为主,监管人员参与,合作完成检查项目。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辖区大型银行合规(审计)部门协助开展指定项目的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监审联动现场检查在常州银监分局现场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坚持标准、择优合作、保证质量、稳妥推进”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开展监审联动检查,监管部门应当审查合作银行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高度重视稽核审计工作,能够依法、独立、有效地履行稽核审计工作;
(二)合作银行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审计能力和文字综合水平的工作人员,熟悉政策、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能够较好地完成稽核审计任务;
(三)参与稽核审计的银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责任心,能够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善于发现问题,揭示隐患,不护短,不手软,敢于纠错查弊,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问责建议并督促落实。
(四)经监管部门评估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开展监审联动现场检查的项目和方案由监管职能科室提出,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分局现场检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监审联动现场检查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监管部门原则上根据每年现场检查项目计划和辖区大型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评估结果,确定联动检查项目,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项目合作银行应于检查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报送联动检查银行人员名单,经监管部门认可后,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检查。
(三)项目合作银行可针对检查项目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和违规处理意见,经监管部门认可后督促落实。
第八条 监审联动现场检查严格按照《常州银监分局现场检查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监管部门应将检查资料归档保存。
第九条 项目合作银行实行双线负责制,检查项目既对监管部门负责,同时对本行行长负责。项目合作银行在稽核审计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须同时向本行行长和监管部门报告;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本行提出的处理意见应经监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在监审联动现场检查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审之间的协调,指导项目合作银行稽核审计工作,监督稽核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对稽核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可对联动检查项目进行后续检查。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对合作银行检查配合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监管评级挂钩。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可对配合工作出色的项目合作银行及检查人员进行表彰,并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有权纠正项目合作银行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必要时可取消与其合作的项目及合作资格。
第十五条 如本办法与上级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有冲突,以上级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州银监分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