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银监发〔2009〕198号
政策性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常州分行、经济紧密区支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筹备组,常州市银行业协会:
近年来,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客户需求、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杜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销售误导、保险公司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规范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6]174号)、《》(苏保监发[2008]122号文)等执行到位,现就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销售资格与教育培训管理
(一)银行网点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放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方可代理销售保险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均应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确授权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应向常州银监分局报备。保险公司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应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培训工作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可以提供培训。培训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手续费的10%。保险公司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发票据实列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分别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二、正确宣传代理的保险产品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应正确宣传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得违反有关监管规定。
(六)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银行网点代理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摆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资料与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使用文件及宣传资料样本进行核对,凡与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文件不符的宣传资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予拒收,不得摆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宣传资料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所代理保险公司提交的宣传资料类型以及相应的批准文件,台账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巡查制度,指定专人对银行网点内摆放的宣传资料进行检查,发现涉嫌违规的宣传资料,应立即予以撤回、扣留,并及时进行处理。银行网点擅自制作、使用违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产品说明会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本通知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险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以宣传或销售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活动属于产品说明会范畴。
三、加强代理销售过程管理
(九)银行保险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应当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引导客户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根据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对投保投连险产品的客户,应在投保前对其进行风险评估测试,具体办法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制订。
(十)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提醒客户注意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提醒客户阅读投保提示书。
(十一)保险公司提供使用的投保提示书应包含本通知附件“银行代理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的内容。
(十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负责指导客户准确完整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资料,特别是客户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指导客户在“银行代理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上亲笔书写“本人已阅读本投保提示书,了解所购保险产品”并签名确认。“银行代理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一式两联,保险公司和客户各执一联。
(十三)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强迫或者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2、向投保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夸大保险合同利益;
3、代替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保单回执、委托授权书等重要文件;
4、隐瞒责任免除、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信息;
5、阻扰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6、使用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产品宣传材料;
7、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或者相关金融产品作片面比较;
8、代理销售投资连结、万能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时,隐瞒投资风险、费用扣除情况;
9、唆使投保人终止有效保险合同、转投新的保险产品;
10、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或个人信誉。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日常营销行为的管理,不得允许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在银行网点营业大厅进行营销活动。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银行网点要求为客户提供咨询或相关服务的,须佩戴可以明显标示其所属保险公司的标志。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应遵守《反洗钱法》和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相关规定,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规范的反洗钱协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负责银行代理的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留存投保客户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资料。对于涉嫌洗钱的交易行为应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对客户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授权,严禁将客户资料用于其它商业用途。
四、加强客户回访工作
(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客户回访工作。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银行代理保险新单,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是否清楚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是保险产品,是否收到保单以及保险条款;
2、代理销售人员是否主动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投保人是否认真阅读;
3、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单回执等要件上亲笔签名;
4、是否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5、是否了解投保人如在犹豫期(一般为签收保单10日之内)内解约的,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是否了解犹豫期后退保会有一定损失;
6、如果投保人购买了分红保险产品,应询问投保人是否了解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7、如果投保人购买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应询问投保人是否了解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等各项费用扣除情况,投保人是否了解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对于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要特别提示其注意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
8、如果投保人购买了包含费用补偿原则、免赔额或免赔比例、观察期、保证续保约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应询问投保人是否了解上述约定的含义;
9、银行网点和保险公司的监督、服务电话;
10、其他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
(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签署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的日常联系,及时了解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回访情况;保险公司应及时将回访情况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
五、规范销售费用管理
(十九)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据实收支各项费用,严禁串记会计科目。
(二十)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仅应取得代理手续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应全额入账,并如实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统一由市保险行业协会结算中心结算。
(二十一)严禁商业贿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得收取保险公司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受保险公司赠送的物品或有价证券,更不得索取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物品及有价证券。
六、加强售后服务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二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做好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畅通客户投诉渠道,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二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和各自义务。若发生客户投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当证明已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客户投诉处理,定期对客户投诉进行总结。同时建立客户投诉档案,客户投诉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二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投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投诉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七、加强和改善行业自律
(二十六)市银行业协会应与市保险行业协会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应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
(二十七)市银行业协会与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共同加大对银保合作协议内容审查力度,做好合作协议备案工作。每个季度由双方行业协会统一汇总备案情况并向各自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包括代理险种、缴费期限、手续费支付标准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二十八)各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市银行业协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订的险种费率标准,各险种手续费率支付的不得超过最高上限。
(二十九)市银行业协会与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开展银保业务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结果分别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三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应加强合作,高度重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建立防范欺诈误导的长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手续费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有关销售人员、保险公司如有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十一)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银行代理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公司名称)
银行代理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为帮助您认识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在投保时注意以下事项:
1、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是银行,银行是该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2、请从自身实际需要出发,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情况和经济实力等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银行保险产品。请您关注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缴费年限,能否持续支付保费。
3、请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公告、招贴画以及宣传册等同为保险合同,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的规定等内容。
4、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通常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您在犹豫期过后退保时,会有一定损失,建议尽量避免中途退保。退保时退还给您的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确定。
6、正确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1)分红保险产品:分红保险可分配给您的红利是不确定的,没有固定的比率。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
(2)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投资连结保险可能会产生费用扣除,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保险公司将公布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
(3)万能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万能保险费用扣除,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保险公司将公布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收益的测算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7、如果您购买了健康保险产品,请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是否有免赔额或免赔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是否有保证续保等内容。
8、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应注意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江苏地区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9、请您认真填写投保资料。认真填写自己的电话、住址和投保单上要求如实告知的信息。若地址及电话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这样,在保单签发后,保险公司才有可能按规定对您进行回访和售后服务。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您对回访问题应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
10、为了有效保障您的权益,您应确保投保书、委托书或其他保险合同及附件上的签章真实、合法、有效。您应当在保险合同的相应位置上真实签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代被保险人签名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11、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您在购买保险产品过程中,如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可向保险公司或监管部门投诉,公司投诉电话:( )。
12、发生合同纠纷时,要善于保护自身权益。如果发生了合同纠纷,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银行网点(盖章):
销售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保险险种:
本人已阅读本投保提示书,了解所购保险产品。
投保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