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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758474445/2011-000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银监发〔2011〕180号 发布机构:常州银监局
生成日期:2011-11-29 公开日期:2011-12-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引导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落实横贯型管理要求,加强和改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关于印发《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常银监发〔2011〕180号

政策性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常州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州市分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现将《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1年度起执行,《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常银监办〔200875号)同时废止。2011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超过上年,四季度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前三季度的,优先考虑为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

附件:《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为引导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落实横贯型管理要求,加强和改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根据银监会、江苏银监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常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的对象

政策性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常州支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州市分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常州分中心相关情况纳入对招商银行常州分行考核评价范围。

二、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上层支持。主要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包括单列信贷规模,得到本行高管层及上级行的支持程度。

(二)制度建设。主要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而专门制定实施或上级行制定、本行实施的相关制度文件情况。

(三)组织机构。主要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基层支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开展情况

(四)团队建设。主要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授信流程各环节岗位人员配备、小微企业客户经理队伍等情况

(五)产品服务。主要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本地区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实际的特点,推出的本行或上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品牌化产品、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等。

(六)激励约束。主要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鼓励基层分支机构和信贷人员拓展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而采取的激励约束措施。

(七)业务发展。主要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授信、贷款户数增长,小微企业授信、贷款余额增长,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各项贷款余额比重情况,小微企业表外授信余额增长等情况。

(八)风险管控。主要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控措施及资产质量情况。

(九)外部支持。主要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地方财政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各类资金支持情况,获取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支持情况,与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合作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取得的创新成效情况等。

三、考核评价的标准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价采取“总分百分制、单项十分制、权重浮动制、最佳满分制”。总分百分制是指考核评价对象总得分在[0100]之间,最高得分为100分,最低得分为0分;单项十分制是指考核评价单项得分在[010]之间,最高得分为10分,最低得分为0分;权重浮动制是指对每个考核评价单项赋予一定权重,基本权重为100%,根据项目内容情况及综合需要适度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

各项内容的评价标准具体如下:

(一)上层支持(基本权重)。考核评价上级行及本行高管层在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单列(4分)、专项试点(3分)、系统内考核评价等综合支持方面(3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程度,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评报送情况进行综合比较,最好的得满分,其他各考核评价对象参照最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计分。

(二)制度建设(基本权重)。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制度完善情况,包括授信审批(2分)、风险控制(2分)、利润核算(2分)、产品定价(2分)、综合管理(2分)等方面,最好的得满分,其他各考核评价对象参照最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计分。

(三)组织机构(基本权重)。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设置情况(6分),专营机构是单设机构、事业部制、还是内设职能部门式,内设部门式是一级部门还是二级部门,是单独部门还是合署部门,分支机构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形式(4分),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特色支行模式、小微企业专门团队模式等,最好的得满分,其他各考核评价对象参照最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计分。

(四)团队建设(基本权重)。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授信流程各环节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是否配备了单独的小微企业授信审批人员(3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管理人员(1分)、小微企业授信风险管理人员(1分)、小微企业授信产品人员(1分),小微企业客户经理队伍建设发展情况(4分),配备是否满足实际业务需求,最好的得满分,其他各考核评价对象参照最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计分

(五)产品服务(基本权重)。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出的本行或上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品牌化产品(2分)及业务开展情况(2分)、创新产品(2分)及业务开展情况(2分),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非房地产抵押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情况(2分)等,最好的得满分,其他各考核评价对象参照最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计分

(六)激励约束(基本权重)。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纳入对基层分支机构的考核范围,考核指标是否全面、科学,包括新增和存量授信户数、笔数、金额、授信质量、管理水平等,是否对小微企业专职或兼职信贷人员采取薪酬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业绩挂钩方式考核(5分),是否制定或实施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办法,设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做到尽职免责5分)最好的得满分,其他各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最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计分

(七)业务发展(权重上浮100%)。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授信户数(2分)、贷款户数(2分)、授信余额(2分)、贷款余额(2分)、在各项贷款余额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2分)等进步成效,单户500万元以下的相关指标作为参考,根据上述定量指标的增量和增速情况,最好的得满分,其他各考核评价对象参照最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计分

(八)风险管控(基本权重)。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控措施(6分),资产质量情况(4分),风险管控措施包括风险管理技术支持、非财务信息使用、信用评级打分方法、贷款风险分类等,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控措施使用情况最好的得满分,其他各考核评价对象参照最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计分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低于3%的均得满分,高于3%(含3%)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计分。

(九)创新支持(基本权重)。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地方财政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财税优惠支持情况(4分),与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合作在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商圈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创新成效情况(6分),最好的得满分,其他各考核评价对象参照最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计分

四、考核评价的方法

(一)考核评价的组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价,由常州银监分局组织实施,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负责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统计信息科负责。

(二)考核评价的方法。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价,实行年度考核评价,采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评与银监分局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1、每年110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情况表》,并将有关附件材料一同通过常州银行业信息网报送常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情况表》需另外加盖公章报送常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

2、每年1月底前,由常州银监分局负责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考核评价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计分,根据得分高低提出考核评价初步结果,并报分局局长办公会审定,确定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

3、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推荐为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

五、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通报表彰。对确定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辖进行通报表彰,并推荐至江苏银监局参加全省、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的评选。

(二)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与市政府对银行业的奖励政策挂钩。市政府有关部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奖励政策的考核范围。常州银监分局提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市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的重要参考。

(三)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机构和业务的市场准入挂钩。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排位较前,连续两年实现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新业务的开办,银行业监管部门在审批上积极给予支持,否则将限制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新业务的开办。

(四)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管评级、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评价。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视程度、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团队建设、业务发展等情况,适当调整其监管评级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评价中相关项目的评分。

附件: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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