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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120/2008-000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职[2008]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事局
生成日期:2008-05-08 公开日期:2008-05-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常州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常职[2008]1号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常职[20081

 

关于印发《常州市档案专业

馆员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档案局:

 

现将《常州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OO八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职称  档案  资格条件  通知

常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5月8印发

共印100

 

 

 

 

 

常州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一、申报条件

(一)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评审条件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制订并落实本单位文件材料整理归档、档案保管、鉴定销毁、保密、利用、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等档案工作制度。

    2、独立承担并完成本单位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统计、移交、开发利用和编研等各环节工作,各类档案、资料均整理上架,无积存零散文件。

3、熟练操作档案管理系统,建成有室藏全部档案的文件级目录数据库。

4、独立完成档案文件汇编、参考资料等,成果在15万字以上。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课题1项以上。

2、因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受到辖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

3、单位档案工作测评已达三星级(原省一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经辖市、区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三)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撰写本专业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或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3、提交独立撰写的有新颖性、独创性或学术性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外语(古汉语)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

1、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2、在县(不含县、县级市)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

3、年龄满50周岁的;

4、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5、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其他人员须参加国家或省职称外语(古汉语)考核且成绩合格。考核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计算机:

1、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其他人员须参加国家或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且成绩合格。考核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三、破格条件

(一)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任职以来年度考核全部称职(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符合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受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

3、单位档案工作测评已达四星级(原省特二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经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4、收集、征集、抢救珍贵历史档案文献或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经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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